买比特币:案例解读:BTC矿机买了能退吗?_区块链的未来发展前景作者是谁

2018年1月4日,原告陈某在某矿机公司经营的网站购买比特币矿机,订单总额612000元,并对发货时间和配送方式予以约定。次日,陈某向某矿机公司全额支付商品价款。

在预付全部货款后,陈某了解到了比特币的相关政策: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了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

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印发《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研究政策后,陈某于2018年2月3日在某矿机公司网站提出退款申请。3月23日,某矿机公司拒绝退款申请。3月31日,某矿机公司向陈某发送全部货物。4月3日,陈某拒收全部货物。4月4日,货物退回。当日,陈某在网站上再次提出退款申请。4月9日,某矿机公司再次拒绝。

争议焦点

中国工程院发布区块链“安监链”应用案例:11月12日消息,中国工程院《中国区块链发展战略研究》项目发布“发现100个中国区块链创新应用”栏目之“安监链”应用案例。据了解,近年来工程安全问题频发和“豆腐渣”工程的增加,使工程安全监控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传统的监控量测工作,一方面存在着工作不规范、人员投入多、监测实施成本高、测量数据易失真等问题;另一方面监测单位和政府监管部门缺乏信息化的数据采集、分析、决策手段,导致监测数据仅以周期性的纸质报告形式存在,对于风险预防和及时响应处理缺乏赋能,同时受到数据可信度的影响,监测报告的公信力未能得到有效保障。

“安监链”创造性地构建了区块链+物联网应用模式。平台将区块链基础设施与物联网设备有机结合。通过“安监链”平台,业主方、施工方、监理方、监测方和政府监管部门,可实时地、可视化地查看各类在建和已建工程项目的监测和数据,数据超过阈值时,系统将自动启动告警策略并通过短信、邮件、系统通知等手段及时告知项目相关干系人,便于及时进行处置和干预。[2021/11/14 6:51:01]

一、陈某与某矿机公司之间的矿机买卖合同是否依法成立并有效?

全国人大代表:比特币是中美基础理论公益性受到严峻挑战的案例:3月5日,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福建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全国人大代表陈国鹰在以“加快5G技术研究,构筑未来科技战略新优势”的发言中指出,在目前中美关系背景下,基础理论的公益性将受到严峻挑战,为了达到封锁中国的目的,今后很多基础理论共享估计都达不到了,这是我们未来科技战略首先要面对的挑战。比特币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比特币做出来了以后,全世界才知道有区块链这个技术,当大家知道区块链技术后,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公有链技术平台已经牢牢地控制在美国人手上了。未来十年,我们除了基础理论不能跟美国共享以外,同时还要面对右翼的升级挑战,这是十分艰巨的任务。(福建日报)[2021/3/7 18:22:51]

二、陈某是否有权在某矿机公司发货前依据《消费者保护法》要求解除矿机买卖合同?

关于上述争点,陈某认为:

动态 | 苏宁金融区块链+物联网汽车库融平台获CITE 2019区块链应用创新优秀案例:据中金在线报道,苏宁金融区块链+物联网汽车库融平台在“2019中国国际区块链技术与应用大会”上获评CITE 2019区块链应用创新优秀案例。该平台综合运用区块链+物联网技术解决动产质押业务中缺乏可信监管、信息不实、风控不足、质押品范围窄等痛点,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2019/5/7]

双方通过网站购物,应当遵守网络交易管理有关规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消费者有权自收到货物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

陈某在收到货物前已经提出退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某矿机公司应退还货款。

某矿机公司认为:

首先,其与陈某签订的网络购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仅禁止比特币的发行融资,不禁止比特币的持有和市场自由买卖;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声音 | 汪鹏:比特币在有的案例中被认定为财产受法律保护:据人民网消息,日前,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电子商务法工作委员会副会长汪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在有些案例中,法院没有将比特币当作财产,而是当作计算机系统的数据予以保护。不过在有的案例中,国家是支持比特币作为合法财产的,在这些案例中,法院认为比特币不仅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也代表着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应当受法律保护。[2018/11/9]

其次,矿机是用以获取比特币的运算设备,其本身并未被公告禁止,更未被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禁止。且,陈某支付货款后,某矿机公司已按约发货,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原告购买矿机”并非为了生活需要,案涉标的物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关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法院判决

浙江省杭州市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

合同成立

工信部电子标准区块链研究室主任李鸣称今年工信部将发布区块链应用案例汇编:工信部电子标准区块链研究室主任李鸣今日透露,今年工信部将发布区块链应用案例汇编,作为一个科研单位,总结出现阶段落地区块链技术总结出相对实用的方法论。[2018/3/28]

陈某、某矿机公司通过互联网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比特币“挖矿机”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

合同合法有效

比特币是互联网技术发展后在互联网环境中生成的虚拟物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但比特币具有商品属性,作为商品可以被接受者依法使用货币购买。

本案交易标的物矿机,是专门用于运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作为生产资料,本身具有财产属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未禁止其生产工具,即比特币矿机的买卖、流转。

综上所述,陈某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合同合法有效。

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

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是为解决消费者在网络购物等特定交易领域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内容在于出于生活消费购买的商品。

本案中,陈某基于签订合同后研究金融政策而非商品信息不对称事由主张解除合同,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适用初衷。案涉商品比特币矿机,系用于生成比特币的专用机器设备;陈某购买案涉商品的目的也在于生产比特币;不是生活所用。

综上,陈某并非出于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案涉商品,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范围,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相关规定。

由上述三个理由,法院认为:原告陈某要求被告甲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折射出比特币相关投资时,需要注意的两个要点:

第一,是比特币法律属性的界定。

第二,是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适用条件。

比特币法律属性的界定

关于比特币的法律属性,目前有效的法律文件是: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银发[2013]289号《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其中规定: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

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印发整治办函[2017]99号《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针对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尤其是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以及相关炒作现象,采取了金融监管治理整顿措施。

根据前述通知公告,比特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但比特币具有商品属性。

而,矿机作为专门用于运算生成比特币的机器设备,其性质由比特币的商品属性决定。矿工通过挖矿生成比特币的行为,类似于劳动生产行为;生成比特币的过程,正是运算的劳动成果凝结的过程。这一过程中,矿机作为生产比特币的工具,是劳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生产工具;而生产比特币商品的行为,也具备“生产经营”的特征。

根据前述规定,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同时,也并未禁止对比特币的生产经营。因此,对买卖比特币矿机这一生产工具,并无禁止性规定。

综上所述,本案案涉合同依法成立、有效;本案中,陈某认为合同违法而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约履行生效合同确定的义务。

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法律适用

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法律根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设立,是为了解决消费者在特定交易领域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

在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在受领标的物之前,无法通过普通的方法与程序对标的物进行一般性检查,可能出现产品的实际状态与其基于经营者的描述产生的主观期待不同的情况;依据于这种意思表示的瑕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本案中,陈某所主张的解除合同,原因并不在于产品在客观上不符合自己的要求或者存在难以发现的质量问题;而在于其购买意思背后的狭义动机发生了改变,误认为买卖比特币矿机存在违法风险。而在比特币矿机依法可以买卖流通的情况下,这一动机的改变并非由于陈某不知情或信息不对称引起;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保护目的。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生活消费与生产经营是相对的概念,生活消费是人们消耗产品或接受服务以满足生活需要的行为和过程;而生产经营是投入、产出、销售、分配产品的活动的总称。

本案中,涉案商品为比特币矿机,是用于生成比特币的专用机器设备;陈某购买案涉商品的目的是专门用于生产比特币产品;其购买行为是投入资金,采购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的行为。

因此,陈某并非出于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案涉商品,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范围;这一意义上,也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相关规定。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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