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央行数字货币在雄安、深圳、成都和苏州四地正式开展试点工作。对此,有的人持积极态度,认为数字货币便捷灵活方便,人民币将迎来史诗级变革;有的人则表示担忧,认为数字货币存在较大风险,影响安全。央行数字货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存储于电子设备、具有现金特性、能够逐渐替代现金的法定货币的数字化形式。作为一种全新的货币体系,数字货币在当今时代如何稳定持续地存在,成为广受欢迎的货币,备受社会关注。
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目的是解决“物物交换”的不便。随着经济发展和技术的进步,货币在发展过程中被不同的价值符号所代表,从金属货币、纸币、电子货币到数字货币不断转变。每种不同的货币形式代表了人们不同的信任形式。比如在金属货币时代,人们所信任的是金属的价值;在纸币时代,人们信任的是纸币背后的国家信用;数字货币时代,人们信任的则是现代技术和货币的信用。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是货币的两项基本职能,而支付手段、贮藏手段和世界货币是派生性职能,可以让货币更具活力和竞争力。一种货币能否很好执行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职能,是衡量其是否受欢迎的基本因素。
2008年11月,比特币概念横空出世。比特币是运用算法技术,由私人机构发行,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使用密码学保障运行安全的虚拟货币。根据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比特币并非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本质上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法定数字货币相较于虚拟货币具有以下优势:一是发行主体信用高。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主体是央行,虚拟货币的发行主体则是私人,央行的信用高于私人机构的信用。二是价值稳定度高。法定数字货币以国家信用为保障,与法定货币是价值等价关系,价值稳定。虚拟货币则忽高忽低,价值不稳,无法实现价值尺度基本货币职能。三是群众普遍接受性高。法定数字货币是“中心化”货币,能够得到有效监管,而虚拟货币是“去中心化”,容易作为和恐怖犯罪的工具。
广电运通:针对法定数字货币的相关研发正在进行中:广电运通(002152.SZ)在深交所-互动易上回答投资者提问时表示,公司有独立的数字货币硬钱包开发团队,针对法定数字货币的相关研发正在进行中。[2020/4/21]
任何一种货币的形态和生命力是与当时的社会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法定数字货币是数字经济时代的产物,其与现金、硬币具备相同的法定性质和职能,但也具备一些显著优势。一是制作成本低。纸币容易被伪造,且破损概率大。而法定数字货币成本低,便于流通,节省印刷成本、储存成本、运输和安保成本,交易快捷方便。二是监管便利。法定数字货币通过分布式账本技术、密码学等原理,可实现数字化记录和追踪,有效监管货币来源与去向。三是应用场景多。微信、支付宝作为第三方支付方式,受到人们的普遍欢迎,但其本质不是货币,人们可以拒绝此种付款方式,而法定数字货币是法币,人们不得拒绝。数字货币支持离线支付,在没有网络情况下,碰一碰即可支付成功,微信、支付宝只能在网络情况下转账或支付。因此法定数字货币更能满足数字时代人们生活便利需求,成为受欢迎的货币。
声音 | 央行:基本完成法定数字货币顶层设计、标准制定、功能研发、联调测试等工作:央行发布“盘点央行的2019金融科技”一文,文中称,央行在坚持双层运营、M0替代、可匿名的前提下,基本完成法定数字货币顶层设计、标准制定、功能研发、联调测试等工作。扎实开展数字货币研究,跟踪研究数字货币国际前沿信息。(财联社)[2020/1/10]
但是,法定数字货币也将给法律监管带来挑战。法定数字货币若保持竞争力,成为受欢迎的货币,还应协调好以下关系。
协调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法定数字货币是法币,由国家信用保障,支持双离线支付,如果将来采用免费支付策略,那么将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产生冲击。找准法定数字货币与第三方支付相互补位、协调配合之处,合理划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形成法定数字货币与第三方支付等市场主体的良性互动,是数字货币具体法律制度构建不可忽视的问题。
瑞典或发行自己的法定数字货币:根据HBSC经济分析师James Pomeroy发布的说明,瑞典可能是第一个发行自己的数字货币的国家。本周发给客户的一份文件提出了关于电子克朗(瑞典和冰岛官方货币)的基本建议。汇丰银行将瑞典经济称为“世界上最有趣的之一”。瑞典将是推出一个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的合适地方,因为它有世界上现金实际使用率最低的国家之一。汇丰银行发出的说明指出,所谓的“电子克朗”可能不会在今年推出,但也许在未来几年内出现。汇丰分析师补充道:“央行加密货币(CBCC)将使用区块链技术。”瑞典绝不是唯一考虑推出自己的数字货币的国家。[2018/1/15]
协调好监管与隐私的关系。传统的现金是匿名化的,存在和恐怖主义融资的风险。而法定数字货币的数字化特征,便于政府对数字货币流动的监管,但也存在侵害隐私权的可能。因此政府应寻求数字货币监管与公众隐私权的平衡,协调公众隐私保护与反、反恐怖主义融资等打击电子犯罪活动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数字货币应实现可控匿名性,即数字货币的转移对于公众和商业银行应该是匿名性的,对于中央银行而言是可控的,如果有反或者恐怖犯罪以及其他的犯罪调查时,司法机关可以要求中国人民银行查询数字货币的流转记录,追溯资金和交易的来源。
目前,法定数字货币还处于探索阶段,如何保障法定数字货币具有竞争力,成为受欢迎的货币,还要克服诸多挑战。
作者:赵莹(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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