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HST:币圈职务侵占罪辩护之如何区分公司和个人资产_highstreet币价格

【引入】虚拟货币挖矿、投资、推广等活动存在高额利润回报,因此在国内法规已经明确虚拟货币相关活动为非法的情况下仍吸引不少人冒险进行虚拟货币投资炒作,从而引发较大的刑事风险。近期,笔者在代理虚拟货币涉职务侵占类案件时,发现此类案件共同点是存在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混同的情况,而职务侵占罪要求侵占的仅是“本单位财物”,此时如何区分公司和个人资产,界定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在虚拟货币领域的界限,将是此类案件的辩护突破点。

一、问题提出——基于币圈职务侵占罪的特殊背景

此前,有关虚拟货币涉职务侵占罪的讨论,更多围绕着虚拟货币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展开,肯定说认为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可以适用刑法的财产类罪名规制相关犯罪。否定说认为,虚拟货币本质上是电磁数据不属于财物,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规制相关犯罪。职务侵占罪位于《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章节,构罪的前提是被侵占的虚拟货币属于刑法保护的财物,笔者在之前的文章中已经谈及虚拟货币的财产性问题,此处就不予赘述。本篇文章将从职务侵占罪的另一构成要件——公司财物入手,在公诉机关认为虚拟货币属于职务侵占罪保护的财产法益的情况下,通过区分公司和个人财产为虚拟货币涉职务侵占罪提供新的辩护思路。

币圈KOL二狗:投资生活有取有舍,现阶段市场风险大于收益,但长期坚定看好:据官方消息,Gate.io直播专访节目《分析是道》20210402期已结束,本期直播邀请到币圈KOL二狗,和大家分享了其炒币的投资生活。二狗认为,炒币生活成就了自己许多,比如良好的投资习惯、独特的项目评估技巧和更多的财富,但也因此牺牲了正常的作息与可能更好的社交机会。

近期的市场情绪,尤其是国外表现得很疯狂,这不是个好消息,因为很多情况下这代表着短期内风险高于收益,但长期仍看好市场,坚信BTC等主流币的长期价值增长,但要留意美国经济复苏与美联储印钞放水相关信息,关系到包括币圈在内的全球金融体系演化趋势。最后二狗还表达了希冀在25岁以前,去山区建个希望学校的想法。[2021/4/2 19:41:47]

从公司财物入手的辩护思路,是笔者经过大量案例积累得出的突破点。虚拟货币是电子信息技术的产物,是指非中央银行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基础货币特征,但可以作为支付手段、流通手段的货币。目前,虚拟货币既可以作为法币以外的流通物使用,也可以作为金融投资项目本身参与炒作。经作者调查发现,虽然我国出台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将我国境内的虚拟货币交易界定为非法,严禁任何个人及单位开展虚拟货币交易及其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但是该系列规定效力层级仅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违规经营是否触犯非法经营罪还有讨论的空间。目前,还存在以虚拟货币作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公司。实务中,无论是挖矿还是推广代理等虚拟货币经营相关的公司,所运营的原理往往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个人拥有大量的虚拟货币,该虚拟货币不由公司直接占有,而是经财务人员申请,批准后打入公司账户,再经公司账户分发各处。实际上,公司只是实际控制人开展虚拟货币投资的平台,不实际占有虚拟货币,只起到周转作用。此时,公诉机关指控公司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的事实存疑,如果公诉机关无法举证证明财物属于公司实际所有,则职务侵占罪的对象要件不成立。

盗火数字基金创始合伙人郭强:Defi跳不出中心化,问题不出在Defi上,这是币圈一直没有解决的问题:8月21日,在以“DeFi-如何抓住大潮中的机遇?”为主题的金色沙龙中,针对DeFi存在的问题,盗火数字基金创始合伙人郭强表示,去中心化的项目不是说背后没有人操纵,其实也有。终极的判断,会进化到加上DAO治理的玩法。金融不要再往前走了,再走就“走远”了,可以平行地从各种应用的角度加一些其他入金的可能性,加一些抵消泡沫的玩法。加入DAO,对项目方也是有好处的。当前市场暴露的问题,问题根源不出在Defi上。这是币圈一直没有解决的问题,再去中心化也会有中心化的领域。过去中心化在交易所,现在Defi不管是自己上还是被强上,最后还是会回到中心化的地方。所以希望将来去中心化交易所要快。大家有各种各样的DEX,当然生态要花很长时间,越来越去中心化,才会避免最后成为一个资金盘,并且崩掉。[2020/8/21]

二、区分公司资产和个人资产的重要意义

(一)区分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有助于判断公司是否存在人格混同

掌柜调查署|币圈李白:Filecoin给整个区块链的生态带来了一种跨时代的改变:在今日举行的掌柜调查署中,针对“当前市场对Filecoin的期待是否过高?Filecoin究竟是陷阱,还是机遇?“的问题,石榴矿池核心开发者币圈李白表示,我个人比较看好Filecoin的前景,大家都知道从最初的比特币开始,区块链技术就被用来进行记账。记账这件事情被很好地传承了下来,发展到今天就是各种各样的数字货币。然后以太坊又把区块链带到了去中心化应用的时代,就有各种各样的DAPP,有DeFi,有各种各样的游戏,都可以在区块链上实现。Filecoin给整个区块链的生态带来了很多不同,我认为这是一种跨时代的改变。它使用区块链来做去中心化的存储是一个崭新的应用场景,会给区块链未来真正的落地带来更广阔的一个空间。

从投资角度来讲,我觉得大家还是要看一下Filecoin / IPFS技术的趋势。当年去中心化记账带来了比特币;后来用区块链来做应用,带火了以太坊。这时候我们发现区块链还可以用来做去中心化存储,那这个存储未来会给我们带来什么呢?它会给整个区块链领域带来什么不同呢?我觉得这种趋势如果大家能看到,那我觉得就应该投资它。

至于这个项目的风险和优势,我觉得都是过于早期。这个技术才刚刚从设计中实现,甚至现在还没有完全实现。系统内还有一些漏洞,整个技术还处在非常早期。这样的技术将来能不能真正的去落地,我觉得这就是项目最大的风险。而也正因为现在是这个项目非常早期的一个阶段,前期在知道的人还没有那么多的情况下入场,等这个项目真的被推向大众了,自然会体现它的价值。所以早期既是风险也是优势。[2020/7/15]

笔者一直强调在职务侵占罪的辩护中要区分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是因为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要独立地对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公司的财物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财物不加区分,会产生公司法意义上的人格混同。人格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就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判断时可从公司账簿是否与股东账簿不分、股东是否无偿使用公司资产、股东收益与公司盈利是否不加区分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公司构成人格混同,从民事角度考虑,会产生法人人格否认的法律效果,股东要对债务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从刑事角度考虑,职务侵占罪处罚的是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如果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则难以认定行为侵占的是公司财物。

牛币圈三一:POW挖矿经历了时间的充分考验 矿币拥有独特优势:在今日由A网(AEX)主办,金色财经联合出品的“矿业新机遇”线上论坛中,牛币圈创始人三一针对“矿圈未来发展趋势之矿币崛起”作出个人分享:POW挖矿经历了时间的充分考验,矿币有两个其它代币不具备的优点。

市值第一的币种比特币就是最大的矿币,也是第一个矿币,到现在已经十多年了,这中间伴随着各种质疑、否定,但是最终比特币还是生存下来,并且越来越好,受认可度以及市值越来越高。矿币有两个其他代币不具备的优点——获取成本,公平分发,获取成本可以确保矿币不像代币那样无限砸盘,公平分发可以保证规则公平。[2020/3/4]

(二)区分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有助于厘清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位于《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章节,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因职务受托经管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由条文可知,职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移转公司所有、占有、管理、使用的财物到自己的占有之下。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公诉机关要证明行为人构成职务侵占罪,除证明其存在利用职务便利的侵占行为之外,还需证明被侵占的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财物。否则,行为人应当涉嫌的是侵占罪而非职务侵占罪。

声音 | 神鱼:币圈的周期短泡沫化又狠 真正跑赢市场环境的屈指可数:F2Pool 鱼池联合创始人神鱼发微博称,币圈有一点特别不好,大家挣了钱都觉得自己老牛了,子的人多了都起幻觉了,赚的钱呢,大部分人靠周期,币圈的周期短泡沫化又狠,真正跑赢市场环境的屈指可数。其并提醒用户称,如有人打着本人徒弟或者类似名义开收费群,指点行情都是子。 ????[2019/7/26]

侵占罪同样位于《刑法》第五章节,是指行为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最为显著的区别就是前者占有的是他人财物,后者是公司财物,因为职务侵占罪侵犯的还有公司的信赖利益,因此处罚力度大于侵占罪。与此同时,侵占罪是纯正的自诉罪名,因此如果能够证明行为人涉嫌侵占的不是公司财物而是个人财物,则其行为不应当由公诉机关追诉,而应当交由自诉人自诉解决。

三、辩护突破——区分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的方法实战

(一)找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等同于公司的法人代表。一般情况下,公司的法人代表即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是实务中,境外投资人想在国内开展虚拟货币经营活动,但碍于行政审批事项和对国内市场的不熟悉,会寻求在国内的代理人注册公司,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此时,公司的法人仅仅是实际控制者的代理人,实际控制者负责公司最初的注资和公司后期运营的资金支出,一般由代理人申请后直接拨付款项维持公司的日常运转。因此,不能仅根据营业执照确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要切实分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资金的最终来源。

(二)审视公司的财务审批流程

公司的财务审批流程和款项分发规定也是辨别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的重要依据。财务审批流程和款项分发规定能够反映一个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运行模式,正常情况下,公司账户是对外经营周转负担盈亏和对内支付运营成本的主要账户,使用公司账户内的资金具有严格的审批流程和监督机制。但是在很多虚拟货币公司中,公司的账户与实际控制者的账户联系密切,财务审批流程也是,经财务人员直接向实际控制人汇报,控制人在审批后将虚拟货币打入公司账户支付运营成本,公司盈利后也立刻将利润打给控制人个人。在这样的财务审批流程下,公司账户实际上只是个人账户进行虚拟货币投资的中转账户,除利用虚拟货币的匿名性、隐私性、不易监管性延长资金流转链条外别无他用,是能够证明公司存在人格混同的重要证据。

(三)分析公司的区块链数据

因为虚拟货币在我国投资为非法,实际持有虚拟货币的人往往会通过各种手段掩饰虚拟货币的相关交易。但是,区块链数据不会说谎,每笔发生过的交易均会被记载,不会因人的意志而转移。因此,在涉币职务侵占案件辩护时的重要突破点就是公司的虚拟货币转移记录。在查阅转移记录时,不仅要看行为人和公司之间的虚拟货币往来记录,更要看公司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虚拟货币的流转记录和该公司的财务审批制度。如果经梳理发现,公司的财务审批流程为,申请人向财务人员和公司实际控制人申请虚拟货币,经审核通过后,由实际控制人将虚拟货币打入公司账户,再打入申请人账户。或者财务申请制度没有问题,但是公司账户的虚拟货币不来自于公司实际经营所得,而是完全由实际控制人掌握,则证明此时发生公司与个人财产混同的情况,公司账户仅起到延长资金链条的作用。此时,如果发生侵占行为,实际上侵占的是个人财产而非公司财产。那此时侵占的对象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可以实现对嫌疑人、被告人的轻刑辩护。

四、余论——职务侵占罪辩护的其他突破口

综上所述,区分公司和个人资产是涉币职务侵占罪辩护的重要突破点,是笔者结合实践积累和法条研究得出的辩护要点,对于区分虚拟货币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具有重要意义。职务侵占罪的辩护突破口还有很多,如前文提及已经被广泛研究的虚拟货币财物属性外,还可从所有财产犯罪均需具备的主观超过要素——非法占有目的入手。后面,笔者就将从非法占有目的入手,通过证明职务侵占罪中行为人取得虚拟货币的该当性,帮助行为人取得更好的辩护效果。

作者简介

刘扬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国刑委会副秘书长,北京大学软件工程硕士,从事和律师等法律工作十五年。专注网络、区块链和数字科技与金融交织的细分领域刑事业务,网络安全应急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数据安全咨询专家,北京计算机学会网络空间安全与法务专委会副秘书长。

李冰倩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实习生李冰倩,本科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对本文亦有贡献。

刘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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