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IN:币圈投资者 慎入“代投”陷阱_FIL

在投资币圈项目的一众参与者中,常有“代投大哥”振臂一呼:或是强调自己了解币圈私募项目优劣,实操经验丰富;或是透露自身持有特殊资质,拥有优质私募项目的额度。那么,投资者是否可以信赖这些收集资金的主体,“代投大哥”的操作通常会涉及哪些法律风险?本文旨在对该等问题作出分析,供各位读者参考。

产生的原因

由于缺乏有效引导规范,我国币圈私募散户投资者的数量较多。然而,在94号文件对币圈的否定与严苛的限制之下,大量散户投资者很难获取项目的实质性信息。同时,由于“合格投资者”的概念未能在币圈私募的监管中以法律形式树立,币圈对于投资者的准入缺乏明确门槛,这就使得大多投资者对币圈私募项目方提供的白皮书等公示信息缺乏细致研究的能力与意愿。

Bigverse用户铸造NFT涉嫌侵权,杭州原与宙被判删除作品并赔偿:4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布了一起当天审理的NFT侵权案。被告经营的“元宇宙”平台有用户铸造并发布的胖虎打疫苗NFT,该作品与马千里在微博发布的插图作品完全一致,右下角带有作者微博水印,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删除涉案平台上的该NFT作品,同时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000元。据悉,该案被告为杭州原与宙科技有限公司,其运营的NFT平台为 Bigverse(NFTCN),该平台基于公链,支持用户铸造NFT。[2022/4/21 14:38:06]

基于前述情况,一些自称了解币圈项目内幕的人士给出了帮助代币运营,控制投资风险的币圈私募项目渠道。此举契合了散户投资者的现实需求,币圈私募的“代投大哥”们得以应运而生。

IOST即将上线COINBIG交易平台,并同步开启10万IOST空投:据IOST官方消息,IOST将于12月15日上线COINBIG交易平台,开放IOST/USDT交易对。同时为了庆祝IOST上线,同步开启10万IOST福利空投活动。

?COINBIG 是一家全球性数字资产衍生品交易平台,在2016 年注册于新西兰,2018年6月正式上线交易。COINBIG团队获得比特币天使投资人“宝二爷 ”郭宏才、加密愿景、黑池集团和创世资本联合创始人孙泽宇等机构及行业大咖千万级天使投资。COINBIG上线当天交易金额达到36亿USDT,日活跃用户最高达到15万+。[2020/12/10 14:49:47]

“代投大哥”在做什么?

COINBIG CEO Allen:只有平台币和一些主流公链是天然优质投资标的:新加坡时间10月13日19:00-20:00,COINBIG平台币CAFE作客达摩院,举办首场线上AMA活动。COINBIG CEO Allen应邀出席并进行主题分享。

COINBIG CEO Allen介绍,通过自己十年的行业投资和从业经验表明,只有平台币和一些主流公链是天然优质投资标的。尤其平台币,其发行量、流通量及供应有限,有真实的使用场景和刚需,而且具备通缩机制,才能比较稳定上涨。CAFE采用的就是全流通、全销毁、极限通缩模型,每一枚CAFE币均由0.1USDT认筹兑换,其余未认筹部分全部销毁,从根本上保证了每枚CAFE都是真实“铸造”出来的。而且与传统平台币不同,CAFE不存在预留、预挖,团队也没有份额,必须保证每枚CAFE都有自身的铸币价值,并且会用平台及挖矿收益持续回购、销毁CAFE,进一步减少供应量强制通缩。面对社群用户提问,Allen强调所有认筹USDT的100%,全部用于DeFi的质押挖矿、流动性挖矿、机抢池、头矿等等,持续产生挖矿收益。而且在收益达到五倍以上回报率之前,用户认筹的CAFE属于用户,且认筹投入的USDT本质上仍归属于用户。[2020/10/14]

币圈项目“代投大哥”的主要操作模式为向散户投资者吸收虚拟货币,用于投资币圈私募项目,并将投资所得的虚拟货币代持或分发。

杨林科:比特币中国出让100%股权:近日比特币中国股东之一杨林科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比特币中国正在进行股权转让的工作。此次股权转让的比例是100%,同时,比特币中国的四大重要股东也将全部清仓股份套现。杨林科提到,李启元、光速资本、黄啸宇和他都将抛售手中的股份,不过这次股份出售的价格将不会达到百亿元,而杨林科也没有透露交易的具体细节。去年年底的时候,比特币中国交易平台已经停止进行交易。[2018/2/12]

为满足散户的投资形式的需求与回报形式的要求,“代投大哥”有时会协助散户投资者进行法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

此外,据飒姐团队的了解,部分“代投大哥”在以各种许诺吸收散户投资者的虚拟货币后,为攫取利益,甚至将虚拟货币挪作他用,未用于币圈私募项目。

涉及的法律风险

根据以上描述,飒姐团队评析“代投大哥”涉及的法律风险如下:

首先,从基本业务模式来看,“代投大哥”的操作是常见的私募投资行为。但由于我国并未颁发币圈私募用途的私募牌照,“代投大哥”的业务模式之本质是在不具备行政许可的情况下私募财产性利益,

如“代投大哥”募集的资产均属于虚拟货币,根据监管文件的表述,去中心化的虚拟货币在我国暂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依照目前司法实践倾向,因吸收虚拟货币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较小。但如果“代投大哥”募集的资产为法币,就有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此外,就行政规制的角度而言,该行为还可能会因为缺乏行政许可与对金融市场秩序的破坏而收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至于“代投大哥”与散户投资者所签订的民事合同,则可能因违反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定而归于无效。

其次,从“代投大哥”独立或协助进行的虚拟货币与法币兑换行为来看,如该行为通过某些海外开设的兑换平台完成,则平台的客观行为表现将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第三项“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入罪规定,“代投大哥”可能因此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帮助犯。如该兑换行为通过场外交易的形式进行,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中也有将其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倾向,但由于财产利益与法币个人交易并未违反国家规定,故而飒姐团队对此倾向并不认可。

最后,从最为极端的挪作他用的操作模式来看,飒姐团队认为,“代投大哥”将有价虚拟货币挪作他用的行为已违背了他对散户投资者的陈述与保证,使得散户投资者基于错误认识向“代投大哥”交付财产性利益,除金额标准未确定外,已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罪的犯罪构成,相较于前述罪名,罪在自由刑方面的刑事责任更为严峻,这是需要币圈朋友格外注意的。

给散户投资者的建议

币圈的投资行为并未得到我国各部门法律的妥善保护,相反,由于虚拟货币在各领域的定性,有关部门甚至会对虚拟货币的流转进行干涉。因此,在币圈投资行为从灰色地带迈出之前,飒姐团队为散户投资者在本文涵盖事宜项下提出建议如下:

除非特别信赖,否则尽量不要将虚拟货币交给所谓专业人士打理,投资交易尽量由自己完成。

避免在圈内介绍渠道的行为,否则当渠道涉嫌犯罪时,介绍人可能会因为该帮助行为而受到牵连。

不要过分相信白纸黑字的约定,因为币圈投资的环节并未充分得到法律保护,当合同条款本身违背有关规定时,其约束各方的效力将存疑。

仔细研究项目提供的公示信息,向币圈领域的“合格投资者”靠拢。

由于交易对方的承诺与表述可能因监管限制而无法落实到实操当中,对于复杂的交易设计可求助于专业人士。

写在最后

集合复数投资人向项目出资是各金融领域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出现的形态,但这样的形态需要有关部门予以制度性的支持,使得交易各方拥有法律保障。在较为保守的我国当下,讳莫如深的立法与监管尚未对币圈投资行为作出详尽规范,参照成熟金融投资领域的做法势必会造成大量的法律风险,这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对于币圈投资者来说,至少在今天,应当踽踽独行的时间还没有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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