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某市数藏突遭问询:会是“飓风”前兆吗?_UGC

 就在昨日,网传重庆市江北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公布的《关于XX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问题的情况回复》在网络上引发颇多关注,本文无意于考察该回复的真实性,具体信息以官方的信息为准,但其中反应出的数字藏品市场备受瞩目的问题仍值得思索,对于数藏平台把握自身合规经营风险重点具有借鉴意义。

一、数藏行业,山雨欲来 

9月5日,因为多次收到关于XX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举报,某直辖市下XX委员会对该公司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查阅了公司相关信息以及《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该公司代理有5个系列的作品,购买有7个系列作品的版权,每个系列作品均含有不同的画作几张到十几张不等。

该公司在获取上述系列数字图片代理权或版权后,将每张图片进行数量不等的复制,然后将复制品以不同价格,通过APP向消费者销售。该公司在销售相关数字图片时,并未承诺将其版权转移给消费者,但是以各种形式承诺购买者数字图片会升值或者持有一个月后会给予多少其他福利,而购买者买入后,相关数字图片发生较大幅度贬值。

二、非法集资类刑事风险

飒姐团队在对《回复》进行研究时候发现,涉案公司之所以被监管机构认为可能存在非法集资等相关问题,其关键在于该公司存在“以各种形式承诺购买者数字图片会升值或者持有一个月后会给予多少其他福利,而等购买者买入后相关数字图片就贬值了”。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任何单位或机构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无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都可能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只要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就会被监管机构认定具有利诱性,即使不具有确定性,只要承诺回报具有可能性就会存在触犯该罪名的风险。

所以,数藏平台要想避免自身的风险,按照要求做到宣传合规,就不能变相承诺保证收益,也不能宣传可以获得预期收益,就算是一些“最”一类的过度宣传表述也不能出现。此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购买者在买入数字藏品后没有获得相应的收益或者数字藏品出现了贬值的情况,就很可能认为行为人采取了行为,进而可能被认定涉嫌集资,按照集资罪展开调查。所以,飒姐团队对于在公司业务开展之初就联系我们提供法律服务的客户青睐有加,因为一旦公司已经在业务的运行过程中,如果没有做好前期相应的合规工作,此前的种种宣传、用户协议、隐私协议等都可能成为之后的呈堂证供。

亡羊补牢相比于未雨绸缪不仅需要支出更高昂的成本,而且如果窟窿过大,飒姐团队也只能望洋兴叹倍感可惜,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做好准备。

三、侵犯知识产权风险

现如今,保护知识产权并为知识付费已经越来越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共识。2021年10月,国务院在《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0号)中,明确要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司法改革,有效提升知识产权领域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们已经观察到对于涉及知识产权相关的各类行政处罚甚至刑事案件,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密集高发。

(一)民事纠纷,风险徒增

对于NFT数藏行业来说,知识产权方面的民事法律风险主要集中体现在IP侵权方面:UGC平台普遍存在的用户上传侵权作品;PGC平台则普遍存在相同作品在不同平台重复发售的问题。UGC平台在该方面存在帮助侵犯作品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且难以受到传统电商平台中“通知-删除”(即避风港原则)的庇护。PGC平台则除了上述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诉讼风险外,还存在由于不正当竞争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风险。

虽然杭州第一案的一审结果备受各方争议且二审未完,但从一审判决来看,行政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对于NFT数藏平台普遍存在的侵犯知识产权问题已经提起重视。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1条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对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随着NFT数藏平台越加走向UGC模式,该条规定越加成为悬于平台头顶的达摩克里斯之剑。

行业第一案一审中,法官正式援引了《规定》第11条,试图通过判决的方式,指引广大数藏平台(特别是UGC平台)通过要求用户提供权利证明文件、画作底稿、创作过程等审核上传用户作品是否享有合法、适当的知识产权。无疑,此举大大增加了各大数藏平台在IP审核方面的义务。

当然,由于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司法判例仅可以为今后发生的类似案件提供审判参考,而不能产生类似法律规范的普遍效力,因此单纯的“法官造法”在我国是行不通的。那么,NFT数藏平台“较高的注意义务”究竟作何解?我们相信其并不会因为第一案的结果而变得更加明确,换言之,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平台将要在审查标准不明的形势下对知识产权审查尽到“较高的注意义务”。

(二)刑事风险,不容忽视

侵犯知识产权可能导致的犯罪在NFT数藏行业中主要集中在侵犯著作权罪这一罪名上。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该罪: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NFT数藏平台需要额外注意,根据最高院、最高检、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意见》,除销售外,“以营利为目的”的情形中还专门规定了:......(2)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3)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此二种情形在NFT数藏平台的经营中是较为常见常发的。

另外,在认定构成该罪过程中,违法所得数额极为关键。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但从违法所得数额上来看,UGC平台单个藏品价格一般很难达到三万,PGC平台则更加需要提起注意。

写在最后

由于受到国内国外市场的双重影响和21年的非理性繁荣,NFT数藏平台的发展进入困难时期,目前我们已经观察到部分藏品平台客诉量暴增,引起不同职能监管机关的注意。

飒姐团队认为,在此关键时期,平台需要更加重视和发挥数藏本身固有的文化价值属性,立足文化数字化浪潮,通过创造更加具有中国特色、文化内涵和艺术价值的数字艺术品,实现平台的长期存续和向好发展。

肖飒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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