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银行发布声明,以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维护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风险为由,禁止用户将该行账户用于比特币、莱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否则将采取终止交易、注销账户等措施。这一消息在币圈内引起波澜——银行是否有权作出该等声明、能否代表监管态度、虚拟货币是否得到了否定性的法律定性、对币圈会造成何等影响等问题接二连三被提出,本文旨在对此作出分析,供各位读者参考。
声明是否代表我国官方态度?
首先需要明确,商业银行系具有特殊金融牌照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四大行,国有资产参股不会改变其作为商事主体的本质属性。银行出具的文件或声明不属于广义的法律,更不能与我国官方态度直接等同。
Coinbase:与传统金融系统相比,使用加密货币进行海外汇款的成本极低且速度快:4月5日消息,美国人使用传统的金融系统向海外的家人和朋友汇款时,每年要花费超过120亿美元的汇款费。然而,根据美国加密交易所Coinbase的研究,使用比特币和以太坊的海外汇款成本降低96.7%。
Coinbase在4月3日的博客文章中表示,“美国的平均费率为6.18%,意味着美国人的平均年汇款费用支出可能接近120亿美元。你不应该非得花钱才能汇款。”Coinbase表示,将比特币发送到另一个钱包的平均每笔交易花费1.50美元,而以太坊交易的平均成本为0.75美元。
通过传统银行系统的汇款平均需要1-10天,因为它必须在固定的银行营业时间内通过许多中介机构和职能才能完成汇款。Coinbase表示,加密货币转账的平均等待时间约为10分钟。Coinbase表示,“我们需要美国监管机构看到负责任的加密产品和服务的真正价值,以及他们更新过时系统的能力。”(Forkast)[2023/4/5 13:46:06]
早在2014年起,就有银行已发布过类似的声明,截至当下,已有十余家否定用户将银行账户用于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行为。
Glance公司收购印度Gambit公司并计划推出 NFT:金色财经报道,由Google支持的公司Glance收购了印度的Gambit,该公司希望增强其手机游戏产品并向其 Z 世代用户推出 NFT。InMobi Group 联合创始人兼 Glance 首席运营官 Piyush Shah 证实了此次收购,但拒绝透露交易的财务条款。他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此次收购将帮助Jio Platforms支持的公司为其用户带来基于 NFT 的激励,以丰富游戏体验。(techcrunch)[2022/3/25 14:17:31]
如果说近日的声明能够代表官方态度,那么这个态度在各银行公告前多部委于2013年联合出台并施行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第二条便有显现:“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腾讯幻核回应NFT字样变更:不开放用户间数字资产转移,坚决抵制虚拟货币相关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10月25日,腾讯数字藏品平台幻核就其 NFT 字样变更一事发布回应表示,腾讯幻核一直致力于在合规框架下落地数字收藏品业务,在幻核平台中的数字藏品业务采用了用户全流程实名、内容全链路审查,且不开放用户间的数字产品转移,坚决抵制虚拟货币相关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
幻核数字藏品的业务逻辑与海外不受监管的 NFT 业务的内在逻辑和外延完全不同,因此本次更名也是再一次向公众表达幻核业务的合规方面的高标准和严要求。后续幻核将携手至信链继续赋能数字文创、数字艺术,积极探索数字经济新生态,推出更多大家喜闻乐见的数字藏品。[2021/10/25 20:54:49]
飒姐团队认为,从效力上看,近日某银行的声明只是效仿在前发声明的多家银行的公告,为避免监管机关追责,对“比特币相关的业务”进行些许扩张解释,并不存在新的官方态度或倾向。
NFT市场MakersPlace获得3000万美元A轮融资:NFT市场的MakersPlace周三宣布在A轮融资中筹集了3000万美元。本轮融资由Bessemer Venture Partners和Pantera Capital领投,参与者包括Uncork Capital、Coinbase Ventures和索尼音乐娱乐。MakersPlace计划利用流入的现金发展其团队并继续扩大其市场。(theblockcrypto)[2021/8/4 1:34:28]
某银行是否有权停止提供服务?
某银行的声明中明确,发现用户将银行账户用于比特币、莱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的,将采取暂停账户交易、注销账户等措施。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条第一款与第二款的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飒姐团队认为,商事主体有权选择自己的合作对象,但应当承担违反约定所须担负的民事责任,除非有法律法规进行限制。
因此,银行可否禁止虚拟货币交易的关键便是,《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能否涵盖禁止用户购买并持有比特币的意思。
如结合体系解释与立法目的,飒姐团队认为,既然通知将比特币认定为虚拟商品,允许公民购买与持有比特币正是通知的应有之义,银行不应一刀切得禁止其账户用于购买虚拟货币。
但如做文义理解,用户通过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购买比特币,金融机构对此知晓或应当知晓但不予监管的,确有提供比特币相关业务的嫌疑。
为避免承担责任,宁错杀不放过的惯性思路致使各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选择后一种解释,我们对此持保留态度。
限制虚拟货币交易的原因
声明所称限制账户从事虚拟货币交易的原因有三:保护公民财产、维护人民币法币地位与反。但购买虚拟货币,特别是购买定性为虚拟商品的比特币,并不会直接侵害公民财产或破坏人民币的法币地位。
飒姐团队认为,限制虚拟货币交易的主要原因应该是反的需要——由于虚拟货币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与匿名性,某些犯罪行为人会利用数字货币作为的工具。
在公民参与虚拟货币与法币的交易过程中,由于交易所的法币交易多为点对点的交易模式,公民出售数字货币所取得的法币可能是犯罪行为人原本持有的赃款,却无法追溯源头。
更进一步说,如该名公民明知犯罪行为人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却仍参与其中的,可能会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罪,或第三百一十二条所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对虚拟货币的看法
目前虚拟货币的定性并无定论,根据各虚拟货币交易价值、使用价值的不同,存在货币、数据、财物、商品等各种说法。根据其定性的不同,在应用上受到的法律评价会千差万别。但是,结合通知的规定与实务的判决倾向,飒姐团队抽离出可以相对明确的两个合法行为,供了解:
其一,公民持有主流的虚拟货币与持有虚拟商品无异,如比特币、ETH,并不违法。
其二,偶发的主流虚拟货币OTC交易系公民购买虚拟商品的行为,并不违法。
至于币币交易、Defi等类金融业务,根据定性不同,结论不一,未来飒姐团队将结合最新的实务与学界观点展开论述。
写在最后
解决虚拟货币的带来问题,应当依靠监管体系的搭建,而非忽略一个确实存在的产业,甚至作出一刀切的否定性评价。
以反为例,自然人购买或出让数字货币多在数字货币的交易所上进行,买卖双方均为自然人,如标的较小,以银行为主体核查涉数字货币的法币交易将十分困难。如将交易所纳入监管体系,根据其KYC的记录将地址与交易主体关联并及时向有权机关报备,相较于当下的态度无疑对了解事实、收集证据更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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