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说作者|火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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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下午,央行等十部门全网连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传递出5大信号。
?1、两高一部加入
最值得关注的是,924通知相比先前的289号文、94文,发文单位增加了“最高法、最高检、部、外汇局”4家单位。其中两高一部的加入,尤为引人注意。
一直以来,我国对虚拟货币炒作风险呈高压严打态势,主要依据是289号文、94文。而这2个重要文件却因为层级太低,在司法实践中,备受理论界、实务界诟病,这也导致了一些司法乱象。甚至有不少人将司法实践和政策文件切割看待,认为即使289号文、94文明令禁止,司法实践中未必会完全支持。一些律师也以此为基本观点在法庭上进行论证。
这次两高一部的加入,一锤定音,传递出一个极其重要的信号——司法实践必须和国家政策保持高度一致,即坚决拥护管理层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高压打击态势。
2、任何币种都不存在例外
924通知中对虚拟货币的定义描述,明显比289号文、94文更全面、更规范。矛头直指全部虚拟货币或者加密货币,即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特点的虚拟货币。
过往发文往往把重点放在比特币、以太币上,以至于一些业内人士存在一定误区,即认为管理层只是打击列举的几个虚拟货币,对于泰达币等稳定币可能会区别对待。这个观点显然是错误的。
对于政策类文件,并不能以严格的文本解释来看待,应当从发文精神上综合理解。也就是说,并不是提到了比特币就是只约束比特币,而不约束其他虚拟货币,而是只要具备类似属性,都同等对待。即便圈内可以将虚拟货币细分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和泰达币等稳定币,但大范畴上仍同属虚拟货币。这一点,行业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
换而言之,国家是对整个虚拟货币行业的打击,任何币种都不存在例外,不必抱有任何侥幸心理。
3、打击假性出海
924通知明确表示,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94之后,不少交易所选择出海,但“出口转内销”的态势却一直未曾显著改善,这一部分面向境内居民的业务,本质上仍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应予禁止、坚决取缔。
对于一些出海境外的交易所出于人力成本等考虑,留在境内的工作人员,完全是可以追究相关责任的。
说句题外话,仍有一些交易所转向地下、活跃于境内,以至于不少公众对“高压态势”的认知打了折扣。这部分是实务监管的难点,不多加评论。但还是那句,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
4、违背公序良俗
924通知明确,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如若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此前关于虚拟货币的民事审判尚未有统一裁判口径,导致实务中同案不同判的例子比比皆是。过往还存在一类合法却不合理的诡异判决。A委托B投资境外某项目,赚了,A放进自己腰包;赔了,A起诉委托投资行为无效,要求B返还投资款,法院判决支持A的诉请。这类判决产生了极为不良的示范效应,A非但稳赚不赔,法院还变相助长了A的投资热情,有悖于国家不鼓励公民炒作虚拟货币的政策方向。
这次,924通知直接定调,但凡投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一律无效,且损失自担,这为日后的民事审判提供了重要指引。
唯一的问题是,何为公序良俗?司法实务中,公序良俗包括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等。显然按此逻辑,多数涉虚拟货币的投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可能性较高,极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5、辅助行为风险上升
924通知对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明确定性,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924通知发布同日,发改委等11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要求推进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明令禁新增、清存量。
由此,虚拟货币行业全链条打击已成趋势。无论是主线行为,自挖矿至发币至投资交易、兑换、衍生品服务等,或是外围辅助行为,如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监管层都将打击。
众所周知,主线行为的主体均为交易所、矿池等,在交易所、矿池集体出海的大背景下,监管层对该行业的打击策略极有可能转为“降维下行打击”,即以斩断该行业外围手手脚脚等辅助行为为优先,让出海的交易所、矿池在境内无所依存、业务无法正常开展。
因此,除却币圈人士,和该行业有业务往来的技术公司、广告媒体公司、第三方或第四方支付平台等应格外注意,严防自身风险。
监管层考虑的重点罪名将围绕在非法经营、金融、、、非法集资、等。
根据央行等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请读者严格遵守所在地区法律法规,不参与任何违法违规的投资行为。本文内容仅用于信息分享,不对任何经营与投资活动推广进行背书,请读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吴说区块链刊载内容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复制等,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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