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以2021年9月24日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以下简称“924通知”)为转折点,“924通知”对查处、清退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作出了框架性规定,此后在国内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均属于违反政策的行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在此背景下,国内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主要以五种方式退出或留存:
(1)抛售“矿机”,退出“矿圈”,不再从事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2)主动关停“矿场”,暂停“挖矿”,对政策持观望态度,静待政策执行方式更明确后,决定是否继续留在国内“挖矿”;
(3)以虚拟货币“挖矿”存量项目的方式存在,缴纳加收电价电费后,继续在国内运行原有的“挖矿”项目;
(4)转为“地下式隐匿挖矿”,躲避执法部门的查处、清退及处罚等,继续在国内运行“矿场”;
(5)出走海外,选择伊朗、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美国、加拿大等虚拟货币“挖矿”合法化的国家建立“矿场”继续“挖矿”。
我们在《中国虚拟货币挖矿,到底有什么法律后果?》一文中分析过前四种行为将面临的执法后果,本文将围绕第五种“出海挖矿”活动中可能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展开论述。
国内“挖矿”禁令使得大量矿机被抛售,矿机价格短期暴跌,但是一些“矿友”在其中嗅到了“商机”,即低价收购矿机然后转移到境外“挖矿”或者进行矿机托管。“海外挖矿”常见的两种投资模式:一是个人模式(一般是指境内自然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向境外投资“矿场”或者先境外依法注册公司并以公司名义投资“矿场”);二是公司模式(一般是指境内自然人在境内依法注册公司筹集资金并以境内公司的名义向境外投资“矿场”,包括公司制、合伙企业)。无论是两种模式中的哪一种,都可能存在法律风险,例如因海外投资“挖矿”不符合所在国法律及政策规定遭受调查或处罚;公司投资模式下海外“挖矿”超出公司登记经营范围可能出现的合同无效等法律风险。
虽然伊朗、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美国部分州政府等通过法规将虚拟货币“挖矿”合法化,但是一般需要主管部门许可,即“持证挖矿”,在这些国家建设虚拟货币“矿场挖矿”首先需要取得政府部门颁发的“挖矿许可证”,未经许可“挖矿”或者违反许可证规定的用电耗能条件“挖矿”,同样会面临该国监管部门的调查或处罚。例如,据Tasmin通讯社报道,2021年1月伊朗当局查封了1620个加密货币“矿场”,同时扣押了4.5万台比特币“矿机”,原因为这些“矿场”在“挖矿”过程中,通过非法手段占用了国营能源供应商Tavanir的补贴电(即享受财政补贴的用电)。
据腾讯网2022年4月16日消息,伊朗政府将通过新法规,增加对使用补贴电力进行非法加密货币挖矿的处罚,根据新法规,增加的处罚包括将罚款至少提高三倍至最高五倍,对违法者进行监禁,并在屡次违规的情况下吊销营业执照;而据路透社消息,2021年6月伊朗在位于首都德黑兰的一家废弃工厂扣押没收了7000台加密货币“矿机”,理由是未经许可非法“挖矿”。
此外,因为能源供应紧缺问题,部分国家政府会通过临时禁令管制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例如2021年12月28日伊朗政府发布比特币挖矿禁令,下令关闭获得授权的比特币挖矿中心,以避免发生停电危机,禁令维持至2022年3月6日。因此,“海外挖矿”或者“海外托管矿机”应首先咨询所属国法律对加密货币“挖矿”活动的相关规定,否则可能因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或临时禁令,而被处以大额罚款或没收矿机的处罚。
除上述“挖矿”风险外,对于一些受到国际制裁或者外汇管制的国家(承认比特币合法化),出售在该国“挖矿”所得的加密货币或者汇出外汇可能需要遵守其相关法规规定,否则可能面临账户被冻结等法律风险。例如,据《伊斯兰共和国通讯社》报道,2021年1月伊朗内阁已修订数字资产相关立法,允许将加密货币用于伊朗中央银行(CBI)的进口资金,“矿工”在授权后可以直接向CBI出售加密货币(即CBI统一采购加密货币)。
这意味着伊朗正式将加密货币“挖矿”合法化,而且承认加密货币与法币Toman可以有条件的价值互换。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挖矿”所得的比特币相当于一种合法的新币种,进口与出口需要遵循伊朗国的外汇监管政策,“矿工”通过“挖矿”所得的比特币应当优先兑换成伊朗法币,若将挖到的比特币进行出售或者将所得外汇跨境汇出、跨境交易等需要注意该国外汇监管等法规规定,避免被认定为逃汇、非法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处罚。
个人模式在资金或者矿机合法出境的前提下,一般不会涉嫌违法行为,虽然我国境内发布了“挖矿”禁令政策,但个人海外“挖矿”因行为发生在境外,不会违反国内政策或损害公共利益。而公司模式,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及政策规定,公司(合伙企业)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可能包含“虚拟货币‘挖矿’”业务,那么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从事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必然超出公司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在此情形下,境内公司海外投资虚拟货币“挖矿”业务是否违反国内法?与这类公司签订的“海外挖矿”投资合同、“海外挖矿”矿机托管合同等类似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1、境内主体“海外挖矿”业务是否违反公司法规定?
公司超出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海外虚拟货币“挖矿”业务是否违反一般法律规定以及有什么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第十二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改变经营范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但是《公司法》并未对超出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也没有对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规定行政处罚措施。
此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的决定(2021年第49号令)》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第十九条的规定,虚拟货币“挖矿”属于淘汰类产业、禁止企业境内投资。那么境内公司在境外投资虚拟货币“挖矿”业务是否违反国内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外资〔2018〕251号)》等规定,虚拟货币“挖矿”业务不属于现行法规禁止或限制境内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业务。因此,根据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虚拟货币“挖矿”业务并不违反相关国内法规。
2、“海外挖矿”合同效力内地法院如何认定?
在出海“挖矿”的趋势下,一些投资者选择与境外投资“矿场”的企业签订《海外矿机托管合同》,将其矿机托管到境外“矿场”进行“挖矿”并支付托管费用。那么如果因托管合同发生纠纷向国内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将如何认定托管合同的效力呢?第一、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托管合同不属于涉外合同,直接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确认托管合同效力,在“924通知”发布后,法院可能依据该通知及《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认定托管合同违反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国家政策,损害公共秩序,判定托管合同无效,
例如,据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index.shtml)2021年12月17日消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丰复久信公司与中研智创公司订立的“挖矿”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判定合同无效,损失自担,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第二、如果当事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第一条第三项或第四项的规定,主张托管合同因标的物“矿机”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境外,属于涉外合同,应当依据“矿场”所在地或者双方事先选定的其他国家/地区的相关法律确认托管合同的效力,那么该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条规定,适用外国法律将损害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适用中国法律,结合《司法解释(一)》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如果法院适用境外法律确认托管“挖矿”合同在中国境内合法有效,则违背了国内的“挖矿”禁令且与部分类似案例的既有裁判结果对立,因此该主张可能不会被法院采纳。
3、“海外挖矿”托管出现纠纷,救济途径为何?
根据前面的分析,境外“挖矿”托管合同很大程度上会被国内法院判定为无效合。那么发生纠纷时,是否还有起诉的必要性?起诉后法院的裁判结果为何?首先,托管合同在性质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委托合同或者无名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据委托合同法律关系或者无名合同法律关系向法院起诉,在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但是也需要注意,实务中也有部分法院判决在确认合同无效后,因挖矿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人自担风险,自行承担损失,例如上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的一审判决。
其次,即使法院判决确认托管挖矿合同有效,委托人主张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损失,一般也很难得到法院支持,例如,在“924通知”发布之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9)京0114民初22088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托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确认合同有效,但是不支持原告赔偿比特币的诉讼请求。
因此,境内主体“海外挖矿”活动中,签订合同时须充分考虑到因矿机被托管在海外矿场,一旦受托人违约,即使起诉到法院也存在举证难、执行难等问题,为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合同缔约阶段因充分审阅双方合同义务,就矿机价格、托管手续费、电费等明确披露,在履约阶段通过回传海外矿机视频、照片等形式留痕,尽可能多保留与托管挖矿合同相关的书面材料。
郑重声明: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 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 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 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