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海外代投ICO项目投资人及代投方涉及的法律风险分析_BTC

金融、等违法犯罪活动。

ICO项目可简要概括为:发行方向投资者发行项目代币,众筹资金,推动项目升值,从而带动项目代币升值后,达到赚取代币增值后差价的目的。其流程如下图所示:

ICO自2017年在国内被叫停之后,“海外代投”成为主要募资形式。代投方一边从海外ICO项目中获取份额,一边寻找有意向参与ICO项目的投资者,并同时向项目方和投资者收取中介费。

对于国内投资人而言,海外代投ICO项目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ICO项目的白皮书,几乎是投资人了解该项目的唯一信息来源。加之海外代投,还涉及到语言不通等问题,难以核实项目真实性,就会使代投方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发行“空气币”割韭菜。

金色晨讯 | 10月11日隔夜重要动态一览:21:00-7:00关键词:SEC、DeFi、EOS BP、美元刺激法案

1.2020年第三季度比特币网络交易额超2250亿美元。

2.超15亿美元BTC被转换为ERC-20代币以参与DeFi领域。

3.美国SEC委员Peirce:SEC对加密的保守态度可能需要改变。

4.Casa联合创始人:由托管人存储BTC不能消除密钥管理风险。

5.福布斯:比特币上涨可能因白宫通过1.8万亿美元刺激法案。

6.BB:EOS BP在1秒时间内被选择和替换,没有网络中断。

7.摩根溪联合创始人:持有BTC不是为了增值而是为了保护财富。[2020/10/11]

2,ICO的定义借用了IPO,一家公司的IPO会耗费大量的时间、金钱以及监管机构的审核风险,但ICO自2017年被叫停之后,至今处于监管空白领域。目前ICO代投逐层分销,层层加价的模式,使项目代币尚未发行时,一级代投就因该分销模式获得巨大回报,面对账目上的巨额资金,多少人能顶住诱惑?另外,投资人与代投一般是通过线上联系相识,即使项目上线后代币价格上涨,若代投人直接卷款跑路,投资人可能面临维权无望的结局。

金色晨讯 | 6月27日隔夜重要动态一览:21:00-7:00关键词:Vanguard、韩国、暗网、亿邦国际

1. 报告:以太坊DeFi应用程序难以跟上不断增长的需求;

2. 投资巨头Vanguard将于2020年第三季度上线区块链外汇平台;

3. 彭博分析师:比特币正准备突破13000美元的最高阻力位;

4. 外媒:韩国现代集团将推出加密相关服务 与Kakao及其Klaytn网络展开竞争;

5。 加拿大3iQ公司已完成比特币基金A类、F类份额发行,总价值1000万美元;

6. 暗网丝绸之路创始人为Maker治理提出两个方法;

7. Liquid Network存在安全漏洞,已暂时扣押870枚比特币;

8. 观点:灰度比特币信托可能会成为下一个崩溃的比特币信托;

9. 亿邦国际纳斯达克上市仪式正式启动。[2020/6/27]

风险提示:

金色晨讯 | 12月20日隔夜重要动态一览:21:00-7:00关键词:Libra、泰国、伊朗、淘宝、釜山

1. 韩国最大电信公司将为釜山发行基于区块链的货币;

2. Libra发布第二版路线图;

3. 泰国计划将区块链应用于电子签证系统;

4. 浙江亿邦和云南亿邦遭北京朝阳分局立案侦查;

5. 光明日报:警惕以虚拟币为噱头的新式;

6. 因双花攻击视频广泛传播,TravelByBit或将不再支持BTC和BCH;

7. 孙宇晨:330亿TRX代币解锁后没有出售计划;

8. Coinbase CEO获得发明专利 允许用户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比特币;

9. 伊朗总统提议为穆斯林国家创建加密货币以替代美元;

10. 淘宝商家“区块链技术产品”类目半年前已上线。[2019/12/20]

委托投资海外ICO项目,若投资人因未实现其投资目的起诉至法院的,法院一般会援引《94公告》的规定,认为:因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存在缺乏国家监管和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可能,认定委托协议无效,对委托人要求退还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行为不予支持。

对代投方而言,海外代投ICO项目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涉嫌组织、领导活动罪

该罪名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行为包括“拉人头”、“缴纳入门费”两项行为。如我国已曝光的大量如“维卡币”等币,根据湘02刑终277号刑事判决,“以购买并持有虚拟货币可升值为名,诱惑参加者以购买激活码的方式激活账号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活动罪”,该行为模式即前文中提到的“逐层分销,层层加价使项目代币尚未发行时,一级代投就因该分销模式获得利润”。

2、涉嫌罪

该罪名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是指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组织、领导活动罪强调的是取他人财物,但被害人可能存在投机心理,对于可能存在的财产损失有预见,未必因行为人的行为陷入主观错误认识。若代投ICO项目本身是虚假的,如项目白皮书内容造假,虚构项目成员,无原创技术性代码,应用无可行性等,或代币破发后,项目失效,投资人失联跑路等,则代投方涉嫌罪。

风险提示:

代投人不能因为自己或代投项目在海外,就抱有侥幸之心。根据我国《刑法》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的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都适用本法。

因此,即使代投项目发生在海外,但是面向中国公民实施了不法行为的,仍可适用中国刑法对行为人予以制裁。

京03民终14106号、鄂0106民初2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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