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O:北京仲裁委认定比特币属于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_QUOTH

近日,本人作为被申请人代理律师的一起委托管理比特币纠纷案件,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关于委托购买比特币合同是否有效这一争议焦点,仲裁庭认为:本案合同并非违法合同,也没有违背公序良俗,不存在无效的情形,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理由在于∶

首先,包括本案的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属于虚拟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国目前并无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包括 BTC 在内的虚拟货币属于禁止流通物不得进行交易。

继深圳苏州北京之后,成都或将启动数字人民币红包试点:2月8日消息,记者从一位成都的银行从业人士处独家获悉,该行于今日布置了熊猫钱包的红包测试工作,而该红包为数字人民币红包,测试对象通过白名单邀请,仅白名单用户才能参加。

该人士提供的截图显示,成都的数字人民币红包的报名登记将于2月24日08:00至2月25日24:00之间开启,2月28日18:00公布中签结果,3月3日0:00至3月19日24:00之内为红包使用有效期。

详情(彭拜新闻)[2021/2/8 19:14:14]

其次,《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目前,我国并无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比特币的交易活动。

北京将在金融领域推出100项开放创新举措 包括数字货币实验:10月22日消息,北京将推金融领域100项开放创新举措,这100项举措中,包括放宽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便利金融机构开展跨境金融服务、便利跨境投融资、支持国际创业投资发展、给予外资金融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发展国际财富管理和绿色金融、支持金融科技创新、开展数字货币实验。(北京日报)[2020/10/22]

再次,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 号)并未禁止所有以虚拟货币为标的的交易活动,而是禁止作为非法金融活动的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该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场 | 北京信任度科技CEO马臣云:区块链很适合应用在司法领域:金色财经现场报道,2020年1月12日,“2020传媒区块链高级研讨会暨传媒区块链产业智库筹备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楼召开。该活动由区块链产业智库、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现代广告研究中心、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媒介》杂志社、国研智库&清华x-lab数权经济实验室以及区块链产业人才研究所等机构联合举办。

北京信任度科技有限公司CEO马臣云在会上表示,数字合同、大数据交易、实物资产数字化交易、数字金融、知识产权存在存证难、取证难、认定难、金额小、数量大、供需矛盾等新挑战,因此区块链很适合应用在司法领域。他介绍了北京互联网法院发起的天平链,“天平链”为联盟链,共有19个区块链节点,分为三类:授权管理节点、一级节点和二级节点,授权管理节点为北京互联网法院,具备授权管理功能,完成版权、著作权、互联网金融等9类25个应用节点数据对接,受理的4万件案件全部上链,上链电子数据超过1000万条,跨链存证数据量已达上亿条。[2020/1/12]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也同样是禁止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依据该公告第 1 条的界定,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等违法犯罪活动。"然而,本案合同属于自然人之间一方委托另一方管理虚拟货币,双方属于委托合同关系,即申请人为委托人,被申请人是受托人,双方约定由受托人为委托人管理虚拟货币。本案合同并非上述文件所明确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动和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不适用上述规定。故此,本案合同并未违反上述规定,不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

律师认为,北京仲裁委的裁定,符合《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的应有之义。《通知》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仅仅是强调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但并未完全禁止作为虚拟财产交易。《通知》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相关”业务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才应当受到管制,而并非全部业务,此外对“业务”一词如何理解也需进一步探讨,起码来说,委托保管的行为,并不涉嫌非法金融活动,法无禁止即可为。《通知》规定:“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只有投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才能导致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换句话说,如果投资行为不违反公序良俗,则民事行为有效,有效的后果就是受到法律保护。须当注意,如果认为一切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无效,就没有必要加上“违背公序良俗的”这句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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