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T:CFTC一起诉案件判定:虚拟货币在涉及犯罪案件中可被定义为商品_BigMouthFrog

据路透报道,一名美国联邦法官周三表示,虚拟货币符合“商品”的定义,属于美国衍生品监管机构的管辖范围。这一裁决应该会允许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继续监管虚拟货币欺诈行为。事情起源于一件打击虚拟货币的诉讼案。CFTC在1月份起诉了技术企业家Crater和他创立的一家公司,因为他们声称虚拟货币MyBigCoin背后有黄金的支持,并告诉客户MyBigCoin就是比特币,从而了客户的600万美元。Crater的律师回驳表示,CFTC对虚拟货币没有监管权,因为它既不是有形商品,也不是期货。波士顿的美国地区法官RyaZobel则表示,MyBigCoin确实符合商品交易法对商品的定义。MyBigCoin和比特币都可以大致归类为虚拟货币,比特币期货目前在美国交易所交易,由CFTC进行监管,因此MyBigCoin应当也由CFTC进行监管。因CFTC的指控尚未在审判中得到证实,因此Crater的律师表示将继续反击CFTC的指控,尤其是确认其是否有监管权。那么,虚拟货币到底是商品还是证券?对这个问题的讨论由来已久。2017年10月,CFTC发布了有关虚拟币的入门指南,指南强调,当虚拟货币适用于衍生合约时,就受其监管。即虚拟货币作为交易买卖标的,类似于黄金、有色金属等,那么它可归类于金融衍生品,由CFTC监管,否则将由金融法律监管。实际上,根据加密代币性质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三类:资产型代币,代表某种实体利益,如享有某个物的份额;证券型代币,这个类型实际上代表了分红权益,根据各国证券法律的监管而受到相应约束;功能型代币,这个类型仅作为某些商业环境内部的流通手段和通证。因此,对于加密货币的监管并非是一概而论,而是要针对具体项目的加密代币代表的具体权益类别,从而确定究竟纳入哪一监管体系。现阶段CFTC负责监管比特币期货交易,尽管CFTC无权监管交易平台的日常活动,但该机构仍负责调查加密货币欺诈和操纵市场的行为。相比于美国,泰国则将虚拟货币定义为货币和证券双重属性,如果某个数字货币倾向应用于间接融资市场,其货币属性更强;而如果一个数字货币更多应用于直接融资市场,则其证券属性更强。日本则将虚拟货币划分为金融商品,受金融商品交易法约束。各国对于加密货币市场到底适用于既有的哪一套监管体系范畴的争论一直在持续,由此也导致一些监管真空地带或者如上述案件监管权力不明等争议事件。但一刀切的监管方式也同样会牺牲公平性。总之,这个新生市场的监管将和区块链技术一样,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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