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F:特立独行的EOS仲裁机制将是其崛起优势还是败笔软肋?_ECA

编者按:本文来自

白话区块链

,作者:五火球教主,星球日报经授权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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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当前生态第一公链,以太坊若称自己排第二,没有敢称自己是第一的。

同样,说起当前有争议的第一公链,EOS若是第二,同样没有敢自称是第一的。

从诞生之日起,EOS就是在无休止的争议中一步步走过来的。史无前例的爱西欧模式;募集40亿美金的天量资金;主网上线前的节点分红之辩;主网上线之初的EOS原力分叉;前段时间的RAM,CPU以及Bancor算法炒作,还有最近新出的IBO……

所以经常听人戏称,EOS不是区块链3.0,而是“炒作”3.0。

除了上述争议,很多人还忽视一个无比重要的存在。

那就是EOS核心仲裁论坛:ECAF。这个“神秘而又强大”的小团体的地位类似于EOS系统内的最高法院。

而要成为仲裁成员,即“EOS法官”,需要满足很多条件,比如:

?EOS社区活跃成员,有公开聊天或发帖记录;

?第一个月每周5-10小时的时间付出;

?大学本科或是同等教育水平;

?流利英文;

?拥有不超过总量0.1%的EOS,不属于EOSIO或相关利益集团人员;

?证明自己有语言组织,推理分析的能力;

?……

可见,要成为“EOS仲裁官”是有一定门槛的。

ECAF诞生后,已经做出过许多判决。

?2018年6月19日早上8:30,EOS核心仲裁论坛仲裁了EOS宪法史上第一个案件:签署仲裁文件,冻结疑似被盗的7个账户;

?6月22日,ECAF又发布了一条冻结27个账户的紧急通知,并声称会将冻结理由公布于众;

?7月底,EOS上线“FOMO”游戏狼人杀,因漏洞被黑客攻击,6万多枚EOS被盗。ECAF再次出手,对黑客行为签发了仲裁令,冻结了其EOS账户;

?……

于是乎,关于ECAF权利是否过大的争议从来就没有断过。甚至在6月底的时候,就连EOS创始人兼首席技术官BM也产生了“仲裁委员会权力太大了”的想法,在EOSGov电报群提议重新制定EOS现有的宪法,以限制“仲裁员”的权力。惹得众人惊呼:“BM又双叒叕要修改规则了!”

那么,ECAF的存在,对于EOS,或者说以EOS为代表的“链上治理”类区块链项目,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呢?

一、反方观点:ECAF毫无价值,必须废除

我们先来看看反方观点。

1.Codeislaw

“区块链”这三个字背后最具代表性的两个精神,即去中心化和“Codeislaw”(代码即法律)。

长期来看,仲裁机构存在本身,与区块链精神是不相符的。如果仲裁一直存在,EOS系统本身,与现实社会的权力机构又有什么区别呢?生产关系又有什么改变呢?

一言以蔽之:人治,绝不能成为区块链的核心机制。

2.权力滋生腐败

身处金融圈和区块链世界的人,想必对“寻租”一词并不陌生。

百度百科是这样解释的:寻租是指在没有从事生产的情况下,为垄断社会资源或维持垄断地位,从而得到垄断利润所从事的一种非生产性寻利活动。寻租,几乎无一例外,都与权力,尤其是特权密不可分。可以说,有权力,便有寻租空间。

既然如此,同为权力仲裁机构的ECAF,又有什么手段,确保它不会滋生腐败呢?

3.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英国首相威廉·皮特的这句话经过几百年,仍然回荡在现代人的耳边。

如果在区块链上都不能保证自己私有账户的财产,那区块链还有何意义?

没有仲裁机构,如果财产被盗,丢失的财产确实无法追回。但是,把EOS系统及社群用户“暴露”在所有潜在作恶者面前,既是个检验EOS各方实力的好时机,也是个用户教育和社区治理经验的积累过程。经历过这类考验的EOS、用户和社区,才能更好地成长。资产被盗的事件如果已经发生,EOS团队需要迅速反应,尽早采取措施,进行技术升级,比如延时转账、转账提醒、多重签名、确认作恶地址、全网登记账户信誉等。办法总比困难多,去信任化的基本框架不能变。

若只是把现实世界的社会制度搬到区块链上,那这和造了一辆发动机,却只是把它装在马车上让马车跑得更快,有什么区别?

二、正方观点:ECAF十分必要,应当保留

1.威慑的意义

法律最大的作用,其实并不是审判,而是威慑。或者说,法律具有预判性。它让人们可以提前对自己的行为,有一个预期认识,且包含确定性预判,从而促使我们在做事之前三思,不轻举妄动。

在区块链发展初期,在盗币猖獗的时代,ECAF对于黑客的威慑意义远远大于仲裁意义。若黑客知道盗别人的币,自己也会冒着账号被冻结的重大风险,那么他们一定会收敛自己的破坏行为。

2.财产的保护

换位思考,将心比心。如果是你钱包里的EOS被盗,你真的不希望有一个仲裁机构,替你伸张正义,找回财产么?

去中心化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富,但不能为了去中心化而去中心化!去中心化,不等同于无权力机构主义,更不等同于极端主义。当你面对财产被盗时,还是需要借助仲裁机制的力量夺回自己的财产的。

区块链的确是为更先进的生产关系而生。然而,区块链的服务主体仍然是“人”,不能本末倒置。社会活动只要有人参与,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就无法避免“人治”。

3.寻租的解决方案

我们需要法律这样的暴力,是因为法律首先惩罚的是暴力者。所以,法律这种暴力是正义的。

寻租的核心要素是“权力”。而且这个“权力”通常是指派式的特权,尤其是在官僚机构垄断时才会发生。

EOS仲裁与权力机构仲裁同样是暴力。但是,两者有区别。前者是市场化的,是靠真金白银投出来的;后者是特权任命的,所以有机会滋生腐败。因此,EOS仲裁即便存在腐败和寻租的可能性,其概率也比较低。

三、中立观点:在EOS的初级阶段,仲裁机制应该存在

小平同志曾经在中国股市开放之前说过一句经典的话:“股市搞不好可以关掉嘛。”这符合他“摸着石头过河”的总纲领。

作为第三代公链,EOS与比特币、以太坊截然不同。链上所有用户的生杀大权都受到仲裁机构的控制,也就是说它并非是一个完全去中心化的区块链体系。

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由于存在中间机构,当用户在链上遭遇任何技术故障、账户被盗等异常情况,都可以通过仲裁机构进行及时有效地反馈和解决。这样一来,当我们再次遭遇大规模货币被盗事件时,就不需要进行分叉回滚来解决此类危机了。

在EOS发展早期,由于代码缺陷和治理经验不足,出现类似于EOS账户被盗等侵害用户权利的情况是难以避免的。因此,早期的核心仲裁是可以存在的,只要制定好权限即可。同时,可以适度提高仲裁作恶成本,优化完善仲裁机制,形成有效博弈。

过渡时期,为了防止仲裁权力膨胀,可以借助投票限定仲裁权力以及人员任免。

后期,随着EOS慢慢发展成熟,为了保证权力不会被滥用,就可以考虑剔除仲裁。

经过上面的论述,你觉得EOS仲裁机构应该保留,还是应该取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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