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来自链天下,作者:内参君,星球日报经授权发布。进入熊市,ICO彻底沦陷,而STO横空出世,异常地火热起来,迅速成为了众人眼中新的焦点。原来大谈特谈ICO的会议转向STO了,各式STO学习组织如雨后春笋般涌起,STO基金也纷纷成立……这一切仿佛让我们看到了ICO火热时的样子。就在此时,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发出警示STO风险。12月4日,北京互金协会发布《关于防范以STO名义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风险提示》。《提示》指出,“近期,仍有部分机构或个人以STO名义继续从事宣传培训、项目推介、融资交易等相关活动。”同时指出,“在此,我们郑重提醒本市各相关机构和个人:所有金融业务都要纳入监管。STO涉嫌非法金融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监管规定,立即停止关于STO的各类宣传培训、项目推介、融资交易等活动。涉嫌违法违规的机构和个人将会受到驱离、关闭网站平台及移动APP、吊销营业执照等严厉惩处。”《提示》的发布不亚于一场及时雨,给高烧的STO降了降温。STO在中国境内不合法
STO是继ICO被国家明令打击之后,冒出的一个新概念。有人将其理解为“监管”版的ICO也不为过。也有人认为,在法律指导下,企业到美国依法备案通过发行证券型通证的资金,是完全合法的。那么到底STO是非法的,还是通过律师指导可以在海内外合法合规?对于此,肖飒律师指出,STO在中国境内是不合法的,也不能面向中国公民进行融资。在我国,第一代ICO被严查后,升级版STO的出现,差别仅仅是在交易成本、交易速度和流动性等方面有所改进。文章指出,这种虚拟货币发行2.0版本并无任何实质创新,仍是在未经审批、没有任何认证的前提下,通过发行虚拟货币方式非法向公众募资。12月7日,《经济日报》刊发题为《警惕非法证券发行死灰复燃》的文章称,无论是所谓的区块链股票发行,还是首次虚拟货币发行,抑或是升级版的证券化代币发行,这些眼花缭乱的“证券创新”本质上都是违法违规的金融活动。最后文章提出:“规范证券化代币发行市场,应从法律、宣传、投资者保护等多方面入手。首先,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严格遵守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严查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行为;其次,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让广大投资者不要心存一夜暴富心理,远离各类涉及虚拟货币的违法金融活动;再次,针对虚拟货币市场“换马甲”以及隐藏到海外的现象,推动监管前移,尽快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近日表示,“金融活动必须接受严格的市场监管。任何金融活动都不能脱离监管体系,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以技术之名掩盖金融活动的本质。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准入管理的主体、日常监管的主体和从业机构展业空间范围应该保持一致。”在我国,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融资活动,实质上属于金融业务的范畴,而金融业务在国内就是持牌业务,应当受到央行、银保监、证监会等部门的严格监管。STO在国内存在的合法性前提,是必须获得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这是合法性的前提。从现有的法律文件以及监管层传递的意思,STO极有可能会被认为是一种变相的ICO。当然,是不是构成非法集资类的犯罪,还要具体分析。但有一点是明确的,未经批准,面向社会公众公开融资,有巨大的法律风险。在我国境内从事STO会面临怎样的处罚?对项目发行方或从业人员来说,可能涉嫌的一些刑事风险。跟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六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第二个容易触碰的高危罪名是非法集资类犯罪,一般指集资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两个罪名其实在94公告里有提到,区分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在国内面向公众公开募集资金,许以利诱或承诺回报,涉众,有可能涉嫌这两个罪名。第三个容易触碰的高危罪名是非法经营罪。依据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保险业务。量刑方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擅自发行股票是5年以下。所以,在中国境内从事ICO或变相ICO都是违法行为,STO也不例外。各国对于STO态度大不同
今年2月,加拿大证券交易所宣布推出新交易模式STO,这是STO第一次正式在世人面前亮相;10月,美国纳斯达克拟推出证券型代币平台以便发行,消息一度雄踞当月业界话题热点榜。美国、英国、德国、瑞士、加拿大、新加坡、印度、巴巴多斯等国都已开始了STO项目的尝试。从项目类型上看,目前的STO项目主要集中在平台类、基金管理类和项目类等三大类。其中平台类的业务类型主要有:发行平台、交易平台、虚拟资产信贷平台、云备份及网安平台、投资交易平台、众筹平台、ICO托管平台和跨链资管平台等;项目类的业务类型主要有清洁能源矿机、汽车共享公司、分布式存储计算等解决方案、社交软件等。但由于各国国情和法律的不同,国际上对STO的监管态度不一。美国“对STO谨慎包容,允许申请”。实践上来看,美国ICO主要是受到联邦政府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的监督。美国证监会将除了比特币和以太币以外的Token都划归证券,并把所有的证券型Token纳入监管。但并不是人人都能买STO,根据美国现有监管框架,只有合格投资者才能购买,即联邦证券法规中达到一定资金门槛的投资者。包括过去两年的年收入超过20万美元,并合理预计本年度收入相同。或者拥有超过100万美元的净资产,不论是单独还是配偶一起。银行、合伙企业、企业、非营利组织和信托公司等实体也可能是合格的投资者。对于STO,欧盟层面只要求符合相应的证券监管条例。欧盟ESMA在去年年底以及今年年初发布通知,提出在欧洲发行代币必须满足四个条例,其中包括招股说明书披露条例要求券商必须对所承销的金融资产负责,对招股说明书里面所公布的数据真实性及持续性负责。同时,要求金融资产在合规的交易所上市,通过合规的有牌照的券商来进行发行。新加坡被认为是对ICO/STO最友好的国家。2016年11月,新加坡金融监管局发布了金融科技监管沙箱指引,为金融科技创新提供了一个相对隔离的空间;2017年11月,MAS发布数字通证发行指引,明确数字通证属于资本市场产品,除非符合豁免条件,其中构成证券型产品的,受证券法规监管。在日本,允许经注册的token作为货币使用,已经有日本商家接受顾客使用比特币付款,但监管部门规定每个代币发行都必须与当地拥有许可证的交易所合作。加拿大于2017年8月24日,CanadianSecuritiesAdministrators(CSA)正式宣布,证券法要求适用于数字货币发行。加拿大证券交易所亦有意建立STO交易平台。中国香港于2018年2月9日,香港证监会发布了一则为《证监会告诫投资者防范加密货币风险》的公告,在公告中称,由于市场风险逐渐增加,证监会继续监察管理市场,在必要时刻会采取行动,同时香港证监会还致信了正在当地市场招揽投资者的7家ICO组织,对其声明,涉及ICO的数字代币将会被认为是证券,将纳入监管。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称根据《数字资产法(DigitalAssetAct)》,计划在海外进行STO的泰国公司属于逃避监管的不法行为。马耳他正在拟定的金融工具测试法案,证券类通证发行方有义务通过此项金融工具测试并适用“虚拟金融资产法”。例如可转让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集合性投资基金,金融衍生工具或碳排放配额型的通证仍然存在根据现有的金融工具市场指令进行监管。在我国境内,无论是ICO,还是STO都是不合法的,并严令禁止的。其实不管是ICO、IMO、IFO、STO,本质上来说,都是以通证为载体进行的商业融资行为。ICO更侧重于发行人的自律管理,STO更侧重接受监管进行通证发行,从这种角度来说,STO有着积极的一面,也代表着通证融资在经历了前期的野蛮生长后,开始积极拥抱监管,以更透明、公开的方式来寻找发展。附:目前已发行STO的监管情况: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是目前全球STO项目的主要监管机构,至少一半以上的项目受其监管。以下项目针对美国SEC可查信息展开:Polymath、Corl、Rapidash、Drivezy、telegram、Harbor、Nexo、tZERO、Minthealth、SPIN、OpenFinance、Indiegogo、AspenDigital、BlockchainCapital、ScienceBlockchain、Lottery.com/AutoLotto、Filecoin、TrustToken、Templum、Equidate、sharespost、Siafunds、BizShake、AndraCapital、StartEngine、Scientificcoin、SPiCEVC。其中,Scientificcoin项目还同时受瑞士金融市场监督管理局FINMA监管,AspenDigital项目同时还受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RA监管。此外,美国的coinbasecircle项目单独受金融业监管局FINRA的监管。目前中国有两个赴其它国家STO项目,分别是Rapidash和Bankorus(弥财),前者的业务类型是分布式存储计算等解决方案并已在SEC可查其申请信息。而后者则聚焦于智能投顾,由清流资本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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