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行业分析】证券型通证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法律下的法规条款_STORE价格

本文来自:链金术区块链社区,作者币圈链叫兽,Odaily星球日报经授权转载。

美国和瑞士成为第一个将代币合法化的国家。今天我们知道证券型和实用型通证之间的区别取决于他们。尽管没有法律定义这些概念,但是每个司法管辖区已经有自己的关于证券型通证颁发的规则。咨询公司Platinum的专家们研究了美国的法律,并分享了他们对SEC监管、条例缺陷和秘密途径的见解。可以说2018年是加密货币产业走向成熟的一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开始对公司通证的性质进行调查。结果就是,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向美国证交会提交表格D进行申购,他们认为这种融资方式是对传统ICO和IPO的一种可靠而便捷的替代。根据美国证交会EDGAR数据库,自2014年以来共有40家加密公司和18家区块链相关的公司在其标题中使用了“crypto”和“blockchain”两个词,并向美国证交会提交了通知。在crypto热潮时期(从2017年7月到2018年),这种趋势更加明显:在2017年4月只有一家提交了通知,一年后的数量达到了36家。Elementus的图表清楚的表明了这一趋势。

尽管现在监管机构对新币发行变得更严格,但向美国证交会提交的申请数量在不断增长。通过STO融资符合美国法律,因此它允许加密货币公司向大型机构出售证券型通证。这是创业公司以前无法做到的。HederaHashgraph,是一个试图提供一种新的分布式共识形式的区块链平台,它是这种筹款方式的一个完美例子。再向SEC提交RegD506c文件后,他们实施了一项STO,从900多家不同的投资者那里筹集了104467509美元。为什么是表格D?因为这类股票不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注册要求。它允许发行者广泛征求和宣传发行,但条件是:·所有新股的购买者都是可信任的投资者;·发行人采取合理措施,合适买方的投资者身份需满足监管D条例的其他条件。根据法律规定,企业在申购前不需要填写表格D。在首次发行证券后,有15天的时间可以填写。然而,最具革命性的是,证券型通证允许机构投资者参与STO,它包括退休基金、交易所交易基金、银行、保险公司、养老金、对冲基金、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捐赠基金和互惠基金。简评证交会条例及其缺陷

美国证交会作为联邦政府机构主要负责保护投资者和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有序运作,以促进资本形成。根据美国联邦证券法,没有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过的公司,任何一家公司都不能发行或销售证券型通证,除非此次发行属于另一项登记豁免证券。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有几份调节金融工具的文件,包括通证和证券。最基本的是1933年的《证券法》(SecuritiesActof1933),根据该法,并非所有的证券发行都必须在美国证交会(SEC)注册。最常见的登记豁免证券规定包括:像少数人或机构提供私募发行;发行规模小;州内发行证券;市,州和联邦政府的证券.证券法中的监管条例D目前监管条例D由三条规则组成:第504条规则、第506条规则和第506条规则,公司:可以筹集无限资金;可以向不限数量的“认可投资者”和最多35名其他购买者出售其证券;不能使用一般询价或广告来推销证券;必须决定向认可投资者提供哪些信息,只要它不违反联邦证券法的反欺诈禁令;必须清楚回答潜在购买者提出的问题。根据第506条规则,公司:可以广泛宣传但仅向认可投资者出售证券;采取合理步骤验证投资者是否为经过认证的投资者,其中可能包括审核文件,如W-2s,纳税申报表,银行和经纪报表,信用报告等。在第504条规则中提到,对于某些公司在任何12个月内提供和出售其高达5000000美元的证券,可以免除联邦证券法的注册要求。应告知投资者,除非发行人向委员会登记转售交易,否则他们可能至少一年无法出售证券。以下情况的公司没有资格使用第504条规则豁免:已成为证券交易法法案报告公司的公司;投资公司;没有具体商业计划或已表明其商业计划的公司将与不明公司或公司进行合并或收购;根据规则504的“不良行为者”取消资格条款被取消资格的公司。重要的是要记住每个州都有自己的证券法,被称为“蓝天法案”。该法案不仅负责监管新股发行和证券发行,同时也负责经纪自营商和个人股票经纪人之间生意的登记和报告。证券法下的监管A条例正如证券法所述,有两个发行层级:第一个层级是在12个月内发行高达2000万美元;第二个层级是在12个月内发行高达5000万美元。对于发行高达2000万美元的公司可以选择按照一级或二级的要求进行发行。第一层级和第二层级有一些基本的要求:公司必须符合资格要求;公司的不良行为将取消资格;有不良信息披露或其他事项。对于第二层级的附加要求,包括:对非认可投资者投资第二层级股票资金数量有一定限制;要求进行提交审计财务报告和正在进行的报告第二层级发行人无需向州证券监管机构注册或认证其产品证券法下的监管S条例这是一种额外机制,为美国和非美国的公司筹集资金提供符合美国证交会的标准方式,因此没有必要让在美国的公司使用监管S条例。当外国发行人提出想要进行未注册的海外发行并且不打算在美国出售证券,它应该实施III.B.部分中概述的一般措施,避免瞄准美国市场。假设发行是根据S条例进行的,则发行必须满足所有S条例下的适用要求。监管S条例的优点是:美国发行者可以在境外出售证券,而不必考虑发行证券的复杂程度、购买者的数量或发行规模。它不包含特定的信息需求。它允许发行者和经销商发布海外新股(符合禁止定向销售和海外交易需求一致),在某种程度上这种行为和私人配股中禁止一般征集的行为不一致。在潜在延迟或证券管理条例下造成“市场过剩”的情况下将继续为在美国的发行者提供发行证券的方法。购买者继续拥有多种流动资金来源。在监管S条例下新股购买者可能会像私人配股中的购买者一样坚持注册权。特别是报告公司,在监管S条例下发行公司可以随时获得外国资本,而购买方则可以进入美国市场获取流动资金。监管S条例的缺点是:购买国内的股票和证券,根据监管S条例可能需要等待更长的时间才能公开将证券转卖到美国。另外,这些买家必须提供他们不是美国人的证明,这可能会给发行者带来额外的记录负担,同时分销商必须维护好这个记录。Platinum的法律团队承认,公司可以选择遵循不同的法规,但它们都不是完美的。在做出最后决定之前,有一些缺陷必须加以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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