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经济日报3月4日消息,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拟采用双层架构方式,建立证券型代币募资机制。“金管会”证期局长王咏心在“立法院”透露,在收集、参考各国资料后,STO募资机制初步分为两层:一定金额以下的募资案件,会有小额豁免机制;一定金额以上的案件,先进行沙盒实验,再依据实验过程研讨需要修改哪些法规,从而使其有利于初创团队及中小企业募资。
一位匿名官员表示,所谓一定金额以下采取豁免机制,主要是不用像申请公开发行那样必须申报生效;未来STO的“一定金额”可能会参考群众募资作法,不过该官员强调,金额大小如何制定,内部尚在讨论中。目前的群众募资方式规定,一年募资金额不能超过3000万元,且一般投资人投资金额上限是5万元,一年投资总额不能超过10万元。针对STO相关机制的建立,“金管会”主委顾立雄将在4月底前与从业者举行座谈会,听取业界意见;并在6月底前,制定相关发行标准与规范。根据经济日报此前消息,2018年12月17日,“立法委员”许毓仁在“立法院”财委会质询时表示,单纯把STO当一般证券纳管,恐怕对产业发展不利。年轻人对股票已经无感了,STO是下一代资本市场新兴产物,可能会影响未来五到十年新创团队在国际市场的知名度。希望‘金管会’在制定规范的过程中,能与从业者多多沟通,制定出符合时代潮流的新机制;从业者也希望针对STO能有不同的交易所,不仅限于在现有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此外,许毓仁还建议首次代币发行参考美国证监会四个标准,让投资者可以发行证券化代币STO,紧跟国际潮流,以扶植相关产业。所谓的“四个标准”是判断一个金融工具是否为“投资合同”(InvestmentContract)的一个重要的标准,若被判定为投资合同则会进而被定义为证券:利用金钱进行投资:金钱投资的定义包含资本、资产、现金、票据以及商品和服务的投入。SEC对“金钱”的定义并不局限于法币,所有被广泛认为内含价值的标的物都被认为是金钱;投资于一个共同的企业:一个共同的企业中,多个投资者将金钱投入到资金池中并用于投资,而投资者获得的利润数量的是根据所投入金钱占资金池的比例来决定的;期望自己获得利润:“利润”的定义是投资人期望他的回报是来源于他投入的投资。由于利润的来源是多种多样的,获得利润并不意味着一定是证券,法院判断是否为证券主要着重“由第三方的努力”,因此这条成立与否的关键在于第四条。仅仅由于发起人或第三方的努力:投资者获得了利润的唯一原因是,由于发起者或者第三方的努力,而不是其他因素导致。不过,“金管会”主委顾立雄说,美国这套规则拿到,不一定行得通,美国认定范围较宽,地区还要考虑流通性,因此“金管会”持保留态度。其他国家关于STO又是何种态度呢?美国目前对待STO还是秉持包容的态度,允许公司进行申请。根据美国证券法的规定,在美STO发行有两种选择:通过SEC注册或符合相关一条或者多条条例。大部分STO选择第二种,比如采用RegD豁免注册。目前SEC审批的项目多为美国本土项目,对于海外项目,SEC审批时比较慎重。欧洲STO监管政策分两个维度,一个维度是欧盟层面的金融监管政策,另一个层面是主权国家本身的金融监管政策。欧盟层面对于STO没有特别的负面情绪,只要求符合相应的证券监管条例,券商必须对所承销的金融资产负责;其他的要求和美国类似,比如说人数超过多少要申报,发行资产募集资金的规模低于多少规模就不用申报。另据CoinTime报道,欧盟成员国立陶宛在2018年11月8日上线了首个STO。中国方面,目前对待STO还是比较消极的。根据财联社消息,2018年12月1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霍学文在“2018中国企业领袖年会”演讲中曾告诫STO从业者,如果在北京开展活动,政府将视同非法金融活动予以驱离。STO究竟何去何从,能否真正成为合法的募资新渠道,目前仍然是一个问号。参考来源:《金管会挺新创,订STO募资机制》《发证券型代币,金管会保留》《各国STO监管态度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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