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C:BTC暴跌20%,是时候算后帐了?_btcv币最新消息

编者按:本文来自肖飒lawyer,作者肖飒,Odaily星球日报经授权转载。呵呵复呵呵。根据巴比特报道,加密货币市场突然大跌,BTC从7000美元,10分钟内跳水到5500美元。其他加密货币同样疯狂抛售,市值前十的币种,24小时内跌幅普遍在20%以上。

全网24小时总计爆仓20亿美金,合约市场一片哀嚎。据称有8万人成为爆仓受害者。作为链圈和币圈的老朋友,飒姐感到如鲠在喉。如果数量较大的人资产归零,也许会引发“历史后账”,报案、起诉等法律事件或将发生。复工后,来咨询的币圈人士有量化团队、买币者、发币者。总结大家关心的问题,列示如下:1.为什么发币不构成非法集资却构成非法经营;2.量化团队受人之托,也会招惹法律风险吗?3.比特币期货杠杆上限达125倍合规吗?为什么发币不构成非法集资却构成非法经营

声音 | 江卓尔:BCH上转账金额越小说明应用越繁荣:莱比特矿池江卓尔转发微博网友文章,并评论称,为什么BCH转账金额小?因为BCH走的是货币+应用路线,应用(发代币,发微博)每笔交易只有546聪 = 0.0015美元,按中位数算当然低。类似的ETH,转账金额中位数只有0.03 USD。BCH上转账金额越小,说明应用越繁荣,是BCH进化路线的最好表现。[2019/5/3]

我国法律对于虚拟币的看法相对保守。2013年确认了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在司法实践中,某些民事诉讼里用判决形式确认了以太坊等其他虚拟币属于“财产性利益”。然而,在买币的朋友去“维权”时,会尴尬地发现,立案有点难。飒姐之前写过一本《ICO黑洞》介绍过首次代币发行的法律问题众多,其中包括:非法发行股票证券、非法集资类犯罪、非法经营等。2019年底已经基本确认,我国《证券法》不会给虚拟币一个“证券”法律身份。因此,发币不构成非法发行股票证券罪。拿着这一条去或法院,木有用。然后是非法集资类的六个罪名。目前,立案把握的标准是:如果吸收法币,营造资金盘,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罪。如果募集虚拟币,对不起,放人。最后是非法经营罪,Fcoin在某地按照这个罪名被立案了。在飒姐看来,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刑法第225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第四款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由于第四款要层报到最高法。实践中,最有可能援引第三款。按照飒姐了解的情况,“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经常成为众矢之的,本案也可能是按照这个点才立案侦查。

声音 | 江卓尔:按中本聪的设计原则被广泛接受的区块不应被回滚:莱比特CEO江卓尔在微博中回复网友称,1、按中本聪的设计原则:被广泛接受的区块(widely accepted block)不应被回滚。2、用户被广泛教育 “6确认” 是安全的。3、BCH禁止>10确认被51%攻击回滚,符合比特币的设计原则(虽然会被原教旨攻击:中本聪说的是不回滚几个月),保护了用户的财产和安全。[2018/12/4]

量化团队的法律问题

声音 | 江卓尔:BCH翻盘最快也要到下个牛市:莱比特矿池江卓尔今日微博称,BTC永远还是BTC,但不一定还是Bitcoin,就像ROC永远是ROC,但不一定是China。人口,GDP,国力最强的那个,才叫China。另外回复网友时称,我微博推荐BCH时才0.05吧?BCH翻盘最快最快也要下个牛市周期,而熊市按惯例小盘股都跌得比大盘股多,2019年全年定投BCH,赚不赚钱(包括有没有跑赢BTC)的结论,得等到下个周期。[2018/12/3]

在飒姐办理的河北、浙江等地涉众金融案件中,有一个关键的问题始终萦绕在检法和律师头上,那就是,到底利用资金优势“托市”是不是一种行为?有案例认为是;有案例认为不是。在邀请国内顶级刑法学家进行论证时,学者们也有争议,有专家认为只要资金优势达到一定程度,就是。飒姐认为,确认是否构成刑法第266条罪,最重要是需确认:行为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如果只是单纯为了K线好看,或者项目方为了对得住买币者而“托市”,不具有可罚性,不应该认定为罪。如果已经涉嫌,量化团队以不知情来抗辩是无效的,量化全体的主观心态,即便不了解全貌,起码是“应当知道”委托者的意图,所以这个抗辩点无效。比特币期货杠杆的法律问题

声音 | 江卓尔:人最大的差距是认知差距:江卓尔今日发微博称,最大的差距就是认知差距,有人在好好学习天天向上,有人以为 “上好大学考CFA照本宣科” 就是学习。在1602年前者认为股票是创新,后者认为股票是局,在2009年前者认为比特币是创新,后者认为比特币是局,所以在2018年,前者变得越来越有钱,后者变得越来越 “聪明” 。[2018/10/11]

重申一遍,“9.4”之后我国没有合法合规的虚拟币交易所。不是少,而是没有。零星散装撮合交易,就当做“物物交换”,不予刑法评价。但是对于大规模的撮合交易甚至合约交易,我国法律的态度一直非常明确:no!因此,大家提的比特币期货杠杆多少才是合规的?在我国法律项下是个假问题,举个例子,就像您问我:飒姐,里借给别人资,收多少利息才合法?答案是:咋都不合法,更谈不上合规。合规是对应“监管机关而言”的,哪里有监管机关呢,只有取缔和打击的司法机关。在我们承办的案子里,摸索出一点情况,线上金融涉众案件,如果杠杆在20倍以下的,一般不单独评价为行为;杠杆超过20倍的,被评价为行为的概率陡升。

写在最后

有媒体称3月12号的暴跌,史称“3.12惨案”。这就意味着很多人的资产状况面临极大考验,会引发不稳定因素。因此,找历史后账的事情,可能在所难免。今天这篇文字,就算是给大家打个预防针,让彼此都了解法律对于虚拟币市场的态度和做法。避免众多法盲裸泳,法律从来不会同情懒得学习法律的人。好了,从美股熔断到大A独立日,再到比特币大暴落,又到美股二次熔断,飒姐这个财政金融学院的优秀毕业生,也算是活久见了,只能祈祷:否极泰来,兄弟们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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