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资产:韩国特别金融法与市场分析:MakerDAO、Klaytn也是“特金法”的约束对象?_OIN

对于3月5日韩国国会通过的《特定金融交易信息报告和使用的相关法律》(以下简称《特金法》)修正案,人们最大的误解是认为这一法律的约束对象只包括交易所的相关问题。事实上,包括交易所在内的所有“虚拟资产经营者(VASP)”都是“特金法”修正案的约束对象。经营电子钱包、托管、ICO(首次币发行)、去中心化金融(DeFi)等加密货币(虚拟资产)相关服务的大部分企业都在它的约束范围之内。符合“特金法”所规定资格要件的企业,都能够合法在韩国国内开展服务;相反,资格不达标的企业则将难以继续生存。“特金法”只管交易所?所有相关企业都是约束对象“特金法”修正案定义的约束对象虚拟资产经营者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包括买卖、交换、转移、保存管理虚拟资产,为虚拟资产的买卖和交换做中介、介绍、代理以及其他根据总统令规定从事经营行为者。仅从法律条文来看,所有与加密货币相关的企业都属于”特金法”约束对象。那么,具体受到这一法律约束的企业有哪些呢?从区块链技术研究所“HEXLANT”2月26日发布的报告来看,提供空投(Airdrop)、权益质押(Staking)服务的企业首当其冲,属于法律的约束范围。典型的有LuniverseDrops、AirWallet、Cobak、Coinus、Pokiit、CoinonePlus、TerraStation等。其次,提供加密货币保存和管理服务的企业也属于约束对象。包括HEXLANTCustody、UpbitSafe、BlotTrust、DASK、AtomrigsLab、FuzeX等。不过,有解释认为,P2P交易平台和三星钱包、Decent等去中心化钱包、冷钱包如果不实际保管加密资产,则不属于”特金法”的约束对象(不属于”特金法”定义的虚拟资产经营者)。此外,参与权益证明(PoS)主网管理的验证者接受加密货币持有人的资产或权益委托,代为管理节点的EcoinNode、CoinoneNode等提供的服务本质上属于保管行为,很可能也会被列为”特金法”定义的加密资产经营者的范畴。DeFi行业也将受到约束?“非常可能”去中心化金融(DeFi)行业也属于”特金法”的约束对象吗?关于这一问题存在颇多争议。DeFi一般是基于社区投票和智能合约而存在的自动化系统,没有独立的经营主体,因此一直在法律监管的框架之外。但法律界对此有着不同看法。权段律师在去年11月举行的区块链研讨会上表示,“DeFi虽然标榜去中心化,但国内大部分DeFi服务都有明确的经营主体”,“这些经营者如果存在营利行为,就应该受到法律约束”。国外企业也需要接受韩国国内法的约束。提供加密货币贷款服务的MakerDAO也不例外。MakerDAO是稳定币“DAI”和被用作贷款手续费的“MKR”币的发行主体,总部设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该公司拥有大量“MKR”,并成立分公司开展营销等活动。权律师表示,“具体要看MakerDAO是否存在经营行为”,“该公司虽然不直接收取DAI利息,但可以通过币价上升,获得间接利益”。分析认为,只要有收益,就可能成为“特金法”的约束对象。转移到国外的ICO企业受影响吗?ICO企业的地位上不明朗。2017年9月韩国金融委员会发布禁止ICO的指导方针后,大部分ICO企业都转移到了海外,这些企业把ICO基金法人设在海外,却在韩国国内开发项目。很明显,设在韩国国内的项目开发公司需要受“特金法”的约束。那么,设在海外的基金法人呢?现在还不够明朗。不过,“特金法”像《资本市场法》一样,也设有“境外适用”条款。“特金法”修正案第3章第6条(适用范围)第2款明示,“虚拟资产经营者在国外从事的金融交易行为影响波及国内的,同样需要接受这一法律的约束”。因此,即便在海外进行ICO,只要面向国内用户进行加密货币销售等营利活动,也将受到“特金法”的约束。因此,Luniverse、Medibloc、Moviebloc、Carryprotocol、Icon、Metadium、Terra、Fleta、Phantom等大部分ICO企业都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特金法”的约束。不过,Klaytn至今只通过私募的形式面向国外的机构投资者发放代币,暂时不属于”特金法”的约束范围。如果该公司未来面向韩国国内投资者或需求者提供代币,就将被纳入法律约束框架。虚拟资产经营者有哪些义务?虚拟资产经营者必须履行“特金法”修正案规定的所有义务。首先是申报义务。经营者必须按照<总统令>的规定,像金融信息分析院院长申报商户名、法人代表的姓名、法人注册经营场所、联系方式等各种信息。经营者还负有对可疑的非法财产交易及大额交易进行报告的义务。加密资产经营者在有正当理由怀疑用户通过金融交易收受的财产属于非法财产时,或者有正当理由怀疑金融交易当事人正在进行或正在筹集危害公众的资金时,有义务向金融信息分析院院长报告相关情况。同时,当用户进行金额超过1000万韩元的现金或其他金融交易时,经营者也必须在交易发生后的30天内向当局报告相关情况。也就是说,虚拟资产经营者将承担和金融机构同样的反义务。符合何种条件的企业可以进行申报注册?“特金法”的核心是使用“申报注册制度”对加密货币相关企业进行管理。企业只有在提交申报注册资料后被当局受理,才能合法展开经营活动。那么,符合什么条件的申报才能被受理呢?首先,需要通过信息保护管理体系(ISMS)认证。ISMS设有信息保护管理系统(16项)和保护对策(64项)等共计80个认证标准,审查所需要的时间超过1年,所需费用也超过1亿韩元,过程非常复杂。对于刚刚成立的初创企业来说,无疑是个极高的门槛。同时,经营者还需要获得通过实名验证的存取款账户(实名账户)。鉴于目前大部分交易所都尚未获得实名账户,新成立的企业想要获得实名账户,预计会更加困难。仅从法律条文来看,刚刚创业的初创企业或者资本力量不足的企业似乎很难进行加密货币相关经营。但也并非全无可能。因为法律同时规定,在制定施行细则时,须对免除ISMS认证和实名账户限制的例外情况作出规定。因此,专家们纷纷评价“特金法”修正案是“魔鬼出于细节”。如果施行细则对申报条件规定得过于苛刻,可能会导致加密货币相关产业干涸而死。业内仍普遍对“特金法”抱有期待由于“特金法”修正案的内容过于宽泛,没有明确规定何种情况需要受到何种程度的约束,业内有不少担忧的声音。某加密货币托管公司的相关人士表示,“特金法”要求开设实名账户的义务应该对我们没有影响”。但究竟有无影响,需要等施行细则出台后方能确定。不过,业界整体还是对“特金法”表示期待,认为新法出台后能够解决市场因法律缺失而存在的各种问题。某区块链项目的相关人士说,“之前一直没有明确的监管指南,营业活动乱象丛生,“特金法”通过后,这样的问题应该多少能够得到一些解决”。*JoinD将根据“特金法”修正案内容,在谈及政府相关政策时,同时使用“加密货币(虚拟资产)”的叫法。JOIND权善娥记者kwon.seona@joongang.co.k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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