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D:虚拟货币案件 证据如何收集_数字货币

在虚拟货币相关的刑事案件中,由于被告人的经营主体多设立于海外,而经营行为多发生于线上,相较于书证、物证等传统证据,跨境电子证据成为该类案件的主要证据组成。通过撰写本文,飒姐团队希望向各位读者介绍关于电子证据的基础规定以及跨境收集电子证据的实务情况。

在中国法中,电子证据又被称作“电子数据”,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大法定证据种类之一。

“电子证据”与“电子数据”的说法没有本质区别,只是概念的出发点不一样。电子证据侧重于从该类证据的载体进行定义,即“由电子信息技术应用而出现的各种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及其派生物”。电子数据侧重于从该类证据的本质属性进行定义,即“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大公报:数字货币并非虚拟货币:10月5日消息,在香港,“虚拟资产”不是非法定货币,一般不获接纳为付款方式。根据财务行动特别组织(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的标准,该定义不涵盖法定数码货币(包括中央银行发行的数码货币)、受《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规管的金融资产和某些封闭式、有限用途产品。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早前建议就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建立发牌制度。在咨询总结中,财库局引述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的标准,虚拟资产将被界定为(i)以数码形式表达、计算或储存价值的资产单位;(ii)其功能(或拟议功能)是作为公众接受的交易媒介,可作货物或服务付款、清偿债项或投资用途;和(iii)可透过电子方式转移、储存或买卖。

央行数字货币(CBDC)则是金融科技发展中一个崭新的概念。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将该词汇界定为“一种新的货币形式,由央行以数字化方式发行,并拟用作法定货币”;也有人将央行数字货币视为央行所使用的一种主权数字货币。(大公报)[2021/10/5 17:24:17]

需要注意的是,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证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电子证据的有关规定。

动态 | 今年日本非法虚拟货币汇款案件数增加158起:据日本经济新闻消息,截至6月18日,2018年日本全国共查获非法数字货币汇款案件数量比去年同期增长158起。其中,安全措施不足的个人账户(ID、密码与网络邮件密码相同)因非法访问而遭受损害的情况最为严重;同时虚拟货币中比特币相关案件数量最多,为94起。[2018/9/20]

在种类上,电子证据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1)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4)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韩国政府表示区块链和虚拟货币是不同概念,将要发展区块链:韩国科学技术信息通讯部企划调整室室长马昌宽(???)23号宣称目前正在制定明确区分区块链和虚拟货币的政策。科学技术信息通讯部在四次工业革命与创新发展的主题报告中表示“区块链将成为未来的新兴产业,将会把今年作为扩散区块链的第一年。”并且提出“把区块链和虚拟货币视为两个不同的概念,将会把区块链将作为未来的新兴产业被激活,正在制定明确区分区块链和数字货币的政策。”[2018/1/24]

1、固定境外公开数据

第一种是浏览服务器连接的境外公开网页,通过截图、录像、拍照等方式固定网页数据作为电子证据,这是“境外服务器”案件中最常被采用的一类取证方式,常与其他跨境电子证据取证措施同时适用。

韩国政务委员会,谴责政府的虚拟货币政策混乱:18号 韩国政务委员会在国会与国务调整室·金融委员会·金融监督院一起就关于虚拟货币政策制定进行的情况相关报告而召开了全体会议。国会政务委员会所属的执政党与在野党的议员们指出政府最近各部门之间尚未协调就发布关闭交易所来根除虚拟货币投机对策而引起了市场混乱。[2018/1/18]

取证过程通常由机关网安部门工作人员在线提取而后出具网络在线提取笔录作为法庭证据。如“国某、罗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一案中,西宁市局网安民警通过在浏览器中输入国某等人宣传的境内网址转入购买网络攻击软件神盾DDOS的境外网址“youka.la”,最终查询到网站服务地址注册人为国某,从而证明了国某的犯罪行为。参见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青0104刑初41号2、登入涉案服务器并提取数据

第二种是通过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的方式进行远程勘验提取境外服务器数据。机关在前期侦查中获取嫌疑人管理涉案平台的账户和密码,而后由机关网安部门工作人员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平台,获取境外服务器数据。

这种跨境电子证据取证方式常常适用于为他人提供互联网犯罪平台的“帮助犯”案件取证中,通过输入账户名、密码进入平台能够准确获取平台注册会员数量、平台被使用次数等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

如“方某某等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中,如东县局对境外VOS平台数据进行远程勘验,发现分子通过方某某提供的198平台拨打电话的次数。参见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苏0623刑初368号。

3、利用技术侦查手段获取数据

第三种是技术侦查,由专业人员采用技术手段获取境外服务器内存储的电子证据,而后形成电子证据检验报告或电子证据司法鉴定报告作为案件定罪量刑的证据。从裁判文书来看,这里的“专业人员”一般是机关网安或技侦人员,如“滕某辉、滕某萍组织、领导活动案”中常德市局网安部门从滕某辉、滕某萍租用的境外服务器中提取到滕某萍在网站注册的三个会员号,以及各会员号发展的下线人员共14729人次,并出具“常德市局常公网检[2015]第409号电子证据检验分析报告”作为法庭证据。参见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湘0781刑初70号。

也可能是专业电子证据鉴定机关的技术人员,如“李俊、余某、左某等非法经营案”中,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涉案的境外服务器185.9716161中涉及MetaTrader4软件的数据进行固定,提取到1110条用户信息,153384条交易记录,并出具“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2016)物检字第36号司法鉴定”作为法庭关键证据。参见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冀08刑初11号。

飒姐团队认为,对于辩护人来说,知晓证据的获取方式与思路是有效质证前提。在分析电子证据的内容之前,其形成时间、形成渠道、形成方法等情况均是我们做出合理怀疑的重要途径。因此,了解侦查机关调取境外电子数据的方法与渠道亦是必要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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