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WAP:邓建鹏: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意义与法治思考_Arbitrum

一、《通知》主旨与当前的意义

在2021年9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十一个部门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要求推进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通知》认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是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一方面,其大量消耗能源,碳排放量大,对社会贡献与价值有限;另一方面,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对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在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会议提出坚决防控金融风险,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因此,这次《通知》的发布,意谓着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具体明确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会议精神,依规行政,进一步推动各地方政府具体落实国家政策。

在具体举措方面,《通知》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要求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在过去几年,比特币价格飞涨,受其“财富效应”的巨大吸引,比特币“挖矿”成为一些资本竞相追逐的产业,一些相关企业以大数据中心、云计算或区块链等高新技术旗号,一些地方政府积极招商引资,对这些“挖矿”企业给予税收或电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但是,“挖矿”产业一哄而上,产生很多问题。地区比特币算力曾长期占据全球算力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大量民间资本先后角逐这一行业,挤占了这些资本原可服务于实体经济或其它数字经济的机会成本;一些地方因此火电能耗巨大,或者本用于实体企业的部分水电被“挖矿”企业消耗,并造成国家碳减排的压力;“挖矿”产业无止尽的状大,比特币系统算力的增强,带动更多中国“散户”加入“炒币”大军,存在金融风险漫延的可能。综上,当前整治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按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国家目标,防止更多民间资本甚至上市公司跟风进入“挖矿”行业,鼓励资本更多地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防范个人“炒币”金融风险扩大,将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声音 | 邓建鹏:当前区块链最成熟的应用主要还是在金融领域:据法制日报消息,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接受采访时表示,当前区块链最成熟的应用主要还是在金融领域,除此之外,区块链在存证、确权、防伪溯源方面的应用前景也很广阔。邓建鹏举例说,可以用区块链开发票。过去有发票造假现象,包括各种票据、银行的承兑、汇票等都可能会被造假,现在通过区块链来开发票和票据,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这些造假现象。在邓建鹏看来,完善数据的加密授权,可以有效避免数据泄露问题。“区块链本身就是分布式加密。比如,在医疗领域,病人去医院检查,这就涉及病人的隐私,如果这些个人信息上区块链,可以给其加密。在有个人授权的情况下,对方才能看到病人的信息,这样就可以有效避免泄密问题。”[2019/11/12]

不过,以往的整治活动存在“运动式”执法色彩。在推进国家政策与产业目标实现的同时,应尽最大可能避免“运动式”执法、产业政策大起大落对社会经济的负面冲击,使行政监管执法严格符合党中央十八大以来一贯倡导的“全面依法治国”精神。《通知》特别提及在保证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肃查处整治各地违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要积极作为、稳妥推进,既实现加快退出,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在整治活动中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是该《通知》的一大亮点,应引起地方政府落实政策时高度重视。为此,笔者提两点思考建议。

声音 | 邓建鹏:FATF指引是对“虚拟资产”的明确判定 中国监管当局应参考其财产性质的认定:就反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发布的新指南中央财经大学法学教授邓建鹏谈到以下四点:

1. 这一指导性文件的发布说明在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倾向于把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看作是有典型金融属性的虚拟资产,认为其在恐怖主义融资和方面有相应应用,未来甚至可能扩大;

2. 这份文件以及国际范围内的明确认定,对中国监管当局提供了很强的建议:承认它具有典型的金融属性和金融风险,以及未来在相应立法和司法解释中,正面承认它具有典型的财产性质。以此为基础,在立法和司法解释里面,应该考虑承认,在实践中它部分具有私人货币、或近似国外货币的实质与功能。

3. 基于上述的认可或者承认,国内立法和司法解释应及时回应,考虑做出相应修订,一是在反恐融资和反方面将虚拟货币纳入其中,同时对虚拟资产合法持有人的正当权益,在法律和司法上给予明确保护。

4. 这个指导性文件对于虚拟资产的正常发展和健康使用有积极作用,为各国的立法提供指南,为各国如何有效打击相关的违法犯罪提供参考建议。[2019/6/22]

二、“整治”活动的两点法治思考

现场 | 中央民族大学邓建鹏:区块链公链应该是被监管并被监管理解的:金色财经现场报道,今日火币公链第二期技术创想会在韩国首尔举行,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HTX战队)在会上分享了自己对打造可监管公链的思考:在中国,区块链公链应该是可被理解、公开透明、可被监管并被监管理解的。公链的法律责任承担主体问题、安全标准问题、金融行业基本规则遵守问题是可监管的几个方向。[2018/9/14]

首先,“整治”活动应与法治精神保持高度一致。此前个别地方政府为消耗本地多余的电能或废弃的水电,推动本地经济发展,增加就业岗位,曾以招商引资形式吸引一些“挖矿”企业前来投资设厂。个别企业投资规模巨大,在《通知》出台前即与个别当地政府订立具备合法形式的契约,约定地方政府所给予的优惠政策和相应期限。当前,《通知》要求各地方政府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对地方政府已经给予税费、房租、水电费等优惠政策的存量项目,要限期予以停止和取消。这意味着国家政策与个别地方政府此前同某些“挖矿”企业的约定将出现巨大背离,新的产业政策将给相关企业可能造成巨额损失。古人云:“法无信不立。”孔子指出:“言忠信,行笃敬,虽蛮貊之邦,行矣。言不忠信,行不笃敬,虽州里,行乎哉?”根据公平、诚信的法治内在精神,地方政府在责令“挖矿”企业有序退出,停止继续给予相应优惠措施的同时,为防止“一刀切”式的落实政策,损害原本属于合法经营的企业的利益,损害地方政府营商信誉环境,是否应给予相关企业适当补偿,并给相关企业较为宽松的退出时间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监管不该一刀切:据央广网报道,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认为,监管上的一刀切,从结果上看,并没有起到当初的目的,未来的监管,还应该给数字货币“留条活路”。所以我们是不是要思考监管规则做一个微调,把你做公募是绝对不允许的,是绝对刑法要打击的,但是如果是私募又是真实的创业,可否有一些特殊的渠道,比方说由专门的某个机构来审批,来避免监管的一个窘迫的状况。我觉得这个东西值得再思考。[2018/5/2]

其次,国家后续政策的出台应以此为契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与可预期性,减少政策对经济的过度冲击,增强企业家和投资者对产业政策的可预测性,减少社会成本的无谓损耗。在过去,一些行业经常性地陷入“治乱循环”的怪圈,“放-管-抓”式的产业政策高度波动,增加了企业经营成本,与近年国务院出台的《优化营环境条例》的基本精神存在出入。具体而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办工作领导小组于2018年1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引导辖内企业有序退出“挖矿”业务。随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征求意见稿》将“挖矿”行业列为淘汰产业,各地方政府据之开始清除“矿场”。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建鹏发文:比特币“点对点交易”合法,中国监管机构应承认比特币存在准金融属性: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研究院副院长邓建鹏发文称,中国监管机构应基于大趋势与国际经验,承认比特币存在准金融属性,在金融领域加强对比特币的监管与立法。并表示民众可以正当持有比特币,也可以据个人所需正当合法的交易。[2017/11/24]

但是,在2019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正式颁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属于淘汰产业的“虚拟货币挖矿”删除。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是引导投资方向、政府管理投资项目,制定实施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组成。不属于以上三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不列入《目录》。在民商事领域中,法治精神贯彻“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在没有国家法规范明文禁止的前提下,意味着2020年元旦起“挖矿”行业属于国家允许类的产业。受此产业政策调整及比特币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2020年起进入“挖矿”行业的民间资本继续增加。此次《通知》再度提出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这表明国家产业政策短期内调整太大。产业政策过度跳跃,将影响从业者对市场前景的稳定预期,冲击行业的有序发展。政策波动巨大,投资者和经营者在从事市场决策时,难以预测未来该行业是不是可以干,难以判定市场的发展趋势和政策走向。

针对上述问题,理应从法治思维给予规范。2019 年 2 月 25 日,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在经济领域严格执行法治精神,赋予相关企业行业发展的确定性和市场的可预期性,根据事先经由合法程序通过的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严格保障具体相关企业和公民的财产安全、交易安全及和其它相关的各种合法权益。

邓建鹏: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科技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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