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对王某某涉嫌吸收资金人民币214亿余元、其亲友利用“虚拟货币”实施行为的集资罪、罪一案出庭支持公诉。
为掩饰、隐瞒部分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2021年2月21日王某某出逃前后,共委托其前妻王某甲使用非法集资所得人民币678万余元购买"虚拟货币"百万余枚,并转入其数字钱包账户内。王某某在逃往境外的途中被抓获归案后,其安装数字钱包App的手机被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同年5月,王某甲在王某某父亲王乙、母亲赵某丙等人的配合下,使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网站账户,并利用王某某事前告知的密码转移数字钱包账户内的"虚拟货币",通过交易变现后赴银行取现,以上述方式转移资金人民币65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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