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区政府投资推广署发文称,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6月1日将正式落实虚拟资产服务商新发牌制度,但将为已在香港运营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提供过渡期。
针对2023年6月1日前,已于香港营运并设具有意义和实质的业务交易平台,包括在《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发牌照的平台营运者、在《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就非证券代币开展业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人,符合资格可参与过渡安排。同时还须符合《2022年打击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草案》附表3G所载列条件,才可于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内继续在香港营运,并将由2024年6月1日起受限于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
而计划在2023年6月1日后在香港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公司,则须事先向SFC申请并获发牌照。待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正式实施后,SFC将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对虚拟资产交易所进行的证券型代币交易所作出监管,亦会根据《2022年打击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草案》,对虚拟资产交易所进行的非证券型代币交易所作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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