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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瑜卿与师玉玲、史洪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冀0403民初1210号
师玉玲、孙瑜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冀04民终3224号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25日,原告孙瑜卿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转给被告师玉玲人民币3万元;2019年1月10日,原告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转给被告师玉玲人民币3万元。2018年12月25日,被告师玉玲转给杨新强5万元,被告师玉玲称,其中有原告3万元。2019年1月10日,被告师玉玲转给杨新强6万元,被告师玉玲称,其中有原告3万元。
被告提交了一份打印的万融数字资产交易平台CE**团队于2020年6月1日出具的公告,其内容为:您好:感谢各位CELL资产用户的支持,万融交易平台过去一个月试运营期间,运营一切正常,平稳过渡。经商讨,CELL团队将会对已交通道费用户冻结的CELL资产近期全部释放!释放的CELL资产可在万融数字资产交易平台进行自主交易,CELL资产持有者亦可将可用CELL资产自由转移至其它基于ETH的区块链数字资产管理钱包以及即将更多支持CELL资产的数字资产交易平台。原告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称被告当初以家庭经营、生活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而非是投资区块链数字资产项目。原、被告双方达成上述口头借款协议期限为三个月,约定每三个月支付利息,后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该款本息,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偿还原告借款本息。被告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9900元。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令被告师玉玲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孙瑜卿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师玉玲称案涉的转账系孙瑜卿向万融交易平台的投资,师玉玲对该主张应提供证据证明。
Shiba Inu宣布将BONE铸造率调整为1 BPB:7月16日消息,Shiba Inu(SHIB)团队宣布,为了防止过度铸造BONE奖励,已经根据此前DOGGY DAO:BONE Farms提案结果,调整其奖励代币BONE的铸造率为1 BPB(每个区块1 BONE)。
值得注意的是,Shiba Inu仍然希望继续提供ShibaSwap奖励,因为正在为即将推出的TREAT代币的发布做准备。(The Crypto Basic)[2022/7/16 2:17:30]
然而,师玉玲提交的其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师玉玲收到案涉款项后转给了杨新强,但不能证明杨新强和万融交易平台的关系,也不能证明案涉款项最终进入了万融交易平台的账户;另外,师玉玲提交的万融交易平台的操作照片和视频以及万融交易平台的声明不能证明和孙瑜卿或案涉款项存在关联,均不能证明孙瑜卿收到了万融交易平台支付的利息。最后,万融数字资产交易平台出具的公告称其试运营了一个月,与前述转账时间无法对应。综上,因师玉玲不能证明案涉款项系孙瑜卿向万融交易平台的投资,依据前述规定,应当认定孙瑜卿和师玉玲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即案涉款项的性质为借款。
参考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区块链项目的投资案例中,投资者一般不是直接投资项目方,而是往往通过中间人进行介绍。要认定投资人与中间人系民间借贷纠纷,其最关键的就是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当中间人无证据证明涉案款项系其他性质的款项时,司法机关一般以原告的诉求为准,认定为借贷关系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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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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