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6月17日发布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于8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规则》重点对区块链存证效力范围、审查标准做了明确说明。
《规则》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首部指导全国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工作的司法解释。其中,第十六条首次规定了区块链存证的效力范围,明确了区块链存储的数据上链后推定未经篡改的效力,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了区块链存储数据上链后、以及上链前的真实性审核规则。
对此,金色财经特邀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邓超律师做客「金色百家谈」直播间,对区块链存证做了详细解读。
直播中,邓超对传统存取证的弊端做了举例,并对区块链存证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发表了看法。他表示,传统的取证方式没法确保证据是真实的,区块链的出现解决了证据造假的问题,因为我们通过区块链技术直接进行取证,并且通过区块链进行存储,那么就确保这个证据是真实的,并且这个电子证据在取得之后不会被篡改。现在,由于疫情的原因,很多传统的法院在引入并推广在线庭审、在线立案等。最高院对于区块链的规定将原来针对互联网法院的规定推广到所有法院的在线庭审。所以将来区块链技术会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从互联网法院走向所有在线审理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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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直播详情:
金色百家谈:传统的司法案件存证方式是什么?有什么弊端?
邓超:传统存取证据的方式,一般来讲,就是通过公证,公证这种方式的缺点有很多。比如说成本很高,做一个公证一般要几千块钱。另外,比如说有一些互联网的侵权,一些线上广告,他可能是根据地域或者根据不同的对象来个性化推送的,如果在公证处的话可能就难以取到这种证据。当然,这个证据有一个取得和存储两个步骤,我们暂时先不特别将这两个步骤进行区分。因为公证的话,整个取证的时间也比较长,因为公证应该要非飞公证员的第三方操作,最后公证员还要出公证书,整个过程一般最快也要一周左右一周左右。但是公证的效率比较高,鉴于公证的一些上述缺点,再加上其他电子证据的广泛存在和使用,现在出现了一些替代性的取证存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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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色百家谈:司法证据可以在多个环节造假,根据您的从业经历,哪些环节容易出现造假的可能?区块链技术在其中能解决哪些问题?
邓超:我们就主要谈一些电子证据。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比如说我在网上有侵权产品,然后我对他的销量进行一个截图,然后这个截图作为侵权产品销量的证据,那么这个证据,如果是本地截图的话,那造假是非常容易的。比如说这个销量的数字在截图之后我就可以用图片编辑软件这个数字我可以任意改变。另外,就是销量的时间,虽然说右下角或者图片本身有限的时间,但是如果我修改本地计算机的时间,那么无论是系统显示的时间还是图片形成的时间都有可能更改,而非真实的时间。所以说从电子证据的时间和内容这两个方面来看,传统的取证方式没法确保证据是真实的。
金色财经现场报道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特聘教授周宏骐:未来的智能合约应该是可编程的票据:金色财经现场报道,在2018FINWISE东京纷智峰会上,新加坡国立大学教授、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特聘教授周宏骐进行以《解构区块链 + 驱动的商业模式创新》为题的现场演讲,他在演讲中指出:数字资产变成智能合约是以太坊2.0时代为我们带来的惊喜。2018年,聪明人都在做公链,这其中最难做的就是智能合约,未来的智能合约应该是可编程的票据,要把商业合约和加密货币写进去。通过使用智能合约与加密货币,重构“商业共生体内”的“交易结构”。区块链技术的出现,减少了角色和业务活动,改变经济效率;让共生体内产生了小型组织、减少摩擦。所有可以成为数字资产的,都可以成为区块链行业的急先锋。区块链可以通过智能合约实现网络上自发自治的新式“自动化组织”。区块链还有增加分配角色的商业逻辑,放大“社区生态”能量场总价值:用智能合约去激励社区更活跃;让个人社交资产变现,共同做大做强。[2018/5/21]
区块链的出现就可以解决上述我们提到的证据造假的问题,因为我们通过区块链技术直接进行取证,并且通过区块链进行存储,那么就确保这个证据是真实的,并且这个电子证据在取得之后不会被篡改。最高院之前在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个规定,也就提到了区块链技术不能被歧视,但当时整个社会的区块链的认识还不太够,大家以为只要涉及到区块链就百分之百是真实的。随着整个社会包括法院系统对区块链技术的了解和使用,那么现在对区块链认识比较深,所以最高院在在线诉讼的规定里,有好几条都涉及到区块链的证据。
金色百家谈:区块链虽然具有不可篡改的特性,但在存证过程中依然可以人为存入假证据,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存假证的后果是什么?
邓超:因为法院系统使用的区块链,不是比特币那样的公链,而是私链。但由于这个私链法院还有其他机构作为节点,所以说可靠性也是没有问题的。并且由于区块链技术的特点,只能确保上链后的电子数据不会篡改,但没有办法确保上链的电子证据本身是真实的。这次最高院在在线诉讼的规定也明确了,就是推定上链后的电子数据不会被篡改,除非拿出相反证据。如果上链本身的数据是假的那么区块链并不能当然给这种假证去做背书。那这个时候相对方就需要拿出证据来进行反驳或推翻。并且法官可以根据情况,对共假证据的一方做出对其不利的事实推定甚至判决。
金色百家谈:近些年,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地方互联网法院开始应用区块链技术,司法数据上链成为新的存储选择,结合您的司法实践,区块链在司法领域的落地如何?
邓超:就像我刚才说的,由于我们国家互联网法院的诞生,在北京,杭州和广州。这几家法院的全部诉讼过程都是在家完成的。这几家互联网法院受理的案件都是与互联网相关,那么从起诉到提交证据到开庭到最后判决,都通过互联网完成,所以当时这几家互联网法院都各自建立了自己的区块链系统。并且对于一些在线的证据,这个系统可以直接取证,然后通过区块链进行存储。在这之后,最高院在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的规定就提出了使用区块链、哈希值、可信时间戳等技术的证据,应该与其他证据同样审查。当然,这个规定比较概括性,是因为当时法院包括整个社会对技术了解得还不够。
现在,由于疫情的原因,很多传统的法院也在引入并推广在线庭审、在线立案等。最高院对于区块链的规定就是将原来针对互联网法院的规定推广到所有法院的在线庭审。所以将来区块链技术会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从互联网法院走向所有在线审理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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