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货币:律师分析:“资金池”在刑民案件中的差异_RON

在金融科技的关联领域中,“资金池”是业界很多朋友既爱又恨的业务模式,一方面,资金池是金融机构以短期资金投资长期项目的有效渠道,但另一方面,资金池的特性也容易引发监管甚至非法集资等红线问题。飒姐团队希望通过本文梳理“资金池”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标准等问题,供各位参考。

“资金池”的概念

顾名思义,“资金池”是机构指将资金汇聚在一起形成一个类似于蓄水池的资金池子,属于中性概念。这一资金集中管理模式最早发源于跨国集团与国际银行,后逐渐为各金融机构长期使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以及基金便是其中的代表。

Justin Sun申请为Binance的行业恢复基金提供资金:金色财经报道,区块链运营商Tron DAO和Justin Sun已经申请为Binance的行业恢复基金提供资金。Binance昨天公布了该基金的细节,此前CEO赵长鹏曾表示计划推出该基金。币安最初向该平台投入了10亿美元。同时,Jump Crypto、Polygon Ventures、Aptos Labs、Animoca Brands、GSR、Kronos和Brooker Group同意了约5000万美元的初始总承诺。

Tron DAO的一位发言人表示,我们不知道这个公告。我们已经申请加入这一融资计划,很快就会收到他们的回复。(theblock)[2022/11/25 20:45:29]

“资金池”的法律依据

OCC代理署长:政策制定者忽视了寻找监管其他类型金融技术的最佳方式:金色财经报道,美国货币监理署(OCC)代理署长Michael Hsu在接受采访时称,政策制定者可能会花费太多时间和精力来考虑加密货币,而忽视了寻找监管其他类型金融技术的最佳方式。我强烈的感觉是,如果任其发展,这个过程很可能会加速和扩大,直到出现严重问题甚至危机。

众议院共和党人在周二发给 OCC 负责人的一封信中批评了 Hsu 的评论,称银行与金融科技合作所带来的技术创新使银行能够接触到服务不足的客户。

Hsu解释称,他对银行和金融科技公司联手的担忧是,当多家公司分担责任时,监控风险的责任可能会变得混乱。金融科技合作伙伴关系的适当监管方法仍不清楚,因为各机构正在努力处理各种问题,然后确定使用哪些权限。[2022/10/15 14:28:09]

刑、民案件的判决书中经常提及“资金池”,前者主要体现在集资类刑事案件之中,后者主要用于证明机构归集资金的事实。但是,在民事法律部门与刑事法律部门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对“资金池”的直接认定。“资金池”的法律依据多表现于行政监管法规之中。

V神赞扬以太坊社区反对加拿大交易限额政策:8月18日消息,以太坊联合创始人Vitalik Buterin(V神)在其个人社交媒体平台发文表示,“很高兴看到以太坊社区成员反对将ETH凌驾于其他合法加密货币之上的规定。(我目前尚未深入研究具体发生了什么,很大程度上是政府的事情,而不是一家企业的合规决策)”。此外,V神再次重申反对禁止PoW。

此前消息,今日早些时候,加拿大加密货币交易平台Bitbuy与Newton表示,将根据安大略证券委员会(OSC)和加拿大证券管理局(CSA)最新的监管政策,设置加拿大九个省份的居民在购买加密货币时的年度净购买限额为3万加元,以交易时价格计算。从首次购买受限Token起,该限制将每12个月重置一次。[2022/8/18 12:33:51]

经飒姐团队整理,涉及“资金池”构成要件的现行有效法律依据主要有二:

一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二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二、三款。

“资金池”的特征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内容与学界观点,飒姐团队为“资金池”的特征梳理如下:

流动性风险

运营“资金池”业务的机构通常通过发行短期理财产品投资长期项目,通过期限、金额错配的方式获取利差。但一旦短期理财产品的期限安排不当,将出现兑付困难的问题,产生流动性风险。

相对应的,飒姐团队认为,以发行长期理财产品投资短期项目的,由于该种模式有更多的兑付容错空间,流动性风险较小,不应被纳入“资金池”业务的典型特征。

不单独核算

由于资金池的资金来源与运用无法一一对应的,这就造成了资金池理财产品的风险和收益不相匹配,使得机构可以在不同的理财产品任意转移收益。

换言之,任意转移收益属于“资金池”业务模式典型特征,而不能任意转移收益的发行产品模式不应当被认定为“资金池”。

信息隐蔽性

目前大多数机构的“资金池”产品在发行时仅说明资金的大致投向,客户对于资金的投资品种、比例、风险、存盈等必要情况并不知悉。类似于“黑箱”的运行模式是“资金池”的特点之一。进一步说,客户资金与机构自有资金的混同也是在此运行模式下可能出现的特征。

延伸拓展

“资金池”的运作并不限于类金融机构,无论是曾经依赖押金周转的可租赁单车,又或是近期暴雷的某长租公寓,其运作模式都类似于金融机构的“资金池”业务,并拥有对资金实际控制的能力。

飒姐团队需要指出的是:存在“资金池”业务并不可等同于法律风险——机构对于“资金池”的实际控制能力才是某些案件定性的关键。

以P2P平台的业务模式为例,在集资类的刑事案件中,客户资金与机构自有资金未分离运作,甚至存在行为人挪用“资金池”的资金用作经营投资的情形,因此,对“资金池”的实际控制能力是法院认定行为人归集资金的必要条件,这亦是集资类犯罪构成要件层面的入罪关键。

写在最后

作为金融行业的常见模式,“资金池”业务基于其混同运作、资金不分离等特性往往与法律风险挂钩。由于“资金池”业务可以渗入各个商业领域,与其伴生的监管主体模糊性致使监管介入的滞后成为常态。为此,飒姐团队建议,在涉及到“资金池”业务的领域,即便相关规范尚未完善,行为主体也应当参照类似领域的监管合规办法自我保护,避免被事后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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