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购买虚拟货币引发的合同纠纷,判决驳回马某某的诉讼请求。马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刘某某、常某、李某某通过新闻报道了解到威乐加密数字货币,三人均进行投资,认为有升值空间,遂向马某某介绍。2017年12月24日,刘某某、常某、李某某为甲方,马某某为乙方,双方签订《协议书》。内容如下:经三人介绍马某某加入威乐加密国际数字货币,并投入柒万元。在运营过程中,如亏损或本钱不能回收,由三人共同按各三分之一的比例给马某某进行补偿。如该项目运营正常顺利,马某某邀请三人到欧洲七日游。协议签订后,2017年12月27日,马某某通过银行向常某转款7万元,常某将该笔款项转入负责出售数字货币的崔某某账户,并帮马某某注册了账户,该账户由本人登录使用。2018年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开展为非法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支付服务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该通知下发后,刘某某、常某、李某某及马某某等人开设的威乐数字货币账户均无法打开,无法流通使用。马某某故依据四人签订的《协议书》,要求刘某某三人补偿马某某损失69999元。
Frax Finance社区发布使用DAO财库中的100万枚FRAX通过OTC向Curve创始人购买CRV的提案:8月14日消息,Frax社区发布新治理提案,提案建议使用DAO财库中的100万枚FRAX通过OTC向Curve创始人购买CRV。提案中表示获得的CRV代币将不会出售,而是将其抵押在veCRV(通过Frax的白名单锁仓合约)或cvxCRV中。购买CRV代币将有利于Frax在Curve生态系统内发展,帮助Frax Finance生态未来增长。[2023/8/14 21:22:26]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马某某委托刘某某、常某、李某某帮助其注册威乐币账户并购买威乐币,注册成功后,三人将账户号及密码告知马某某,马某某登录使用该账户。法院认为以上行为构成民法意义上的“委托行为”的交付,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马某某与三人因委托合同关系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虽然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马某某委托刘某某、常某、李某某帮助其购买威乐币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四人因委托合同关系签订的《协议书》亦不受我国法律保护。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Chainge CEO通过Escrow以0.8个BTC购买域名“anyswap.com”:据官方消息,12月29日,Fusion&Chainge创始人DJ QIAN通过Chainge去中心化资金托管合约从素未谋面的Kabir S Rawat先生手中以0.8BTC的价格购买了域名:anyswap.com,整个交易过程在 10 分钟内完成,目前该域名已可以直接访问Chainge finance官网。
Chainge独创的去中心化资产托管合约,使全球用户能够自由快速交易,不必再担心安全问题和繁琐的传统流程,并可以提供给任何想要购买或出售(资产/商业商品/服务)的人使用,同时具有督促对手方履约的安全性。[2021/12/29 8:12:30]
威乐数字货币是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网络虚拟货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从性质上看,威乐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马某某购买威乐币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其本人自行承担。故对于马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马某某的诉讼请求。
观点:马斯克相信与购买特斯拉股票相比 购买比特币收益增长更快:对冲基金Great Hill Capital LLC管理成员Thomas Hayes表示,(特斯拉斥资15亿美元购买比特币表明)马斯克相信,与购买特斯拉股票相比,购买比特币获得的收益将增长更快,能为股东带来更好的回报,在我看来,这不是对特斯拉股票的巨大信心。不过这无疑是对比特币的巨大信心,因为现在其他公司也将开始考虑是否应该将部分资金配置到比特币中。(金十)[2021/2/9 19:16:13]
马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某因威乐数字货币账户无法打开、无法流通使用所产生的风险应自行承担。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从监管政策来看,我国对虚拟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炒作的行为一直是严禁的态度。购买虚拟货币的行为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由此签订的相关协议亦不受法律保护。虚拟货币是一般股票波动的数倍,不乏杠杆参与者财务“一夜被洗劫”,难以用传统的基本面、估值方法进行分析进行分析等,其更像是另类投机品,并不适合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应当保护个人财产,远离虚拟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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