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G:允许国人持有BTC的态度会变吗?_区块链

北京的早晨,倾盆大雨,在书桌前阅读大家给公号的留言,朋友们关心是否有一天法律突然不允许国人持有比特币。就这个问题,飒姐给出个人观点,不作为投资建议。

读者都是圈里人,就不赘述区块链等加密技术的具体技术特征了。可以肯定的是:token激励本身也是区块链应用的重要内容,甚至有人认为token才是区块链应用的灵魂。

国内对于数字代币的法律评价基本是“三元论”,第一,对于加密技术,鼓励促进,甚至颁布了《密码法》从法律层面予以正面保护;第二,对比特币、以太币等2017年9月4日之前就已在国外出现、发行,流通量较大的数字代币,司法实践中的态度不一;第三,对于在国内发行,或是融资受众主要是中国人的发币行为,都被94公告定性为“非法公开融资行为”,相应发行的代币也被一并打击。

桥水基金创始人:仍保持流动性 允许客户赎回:3月18日,市场传言桥水在此轮暴跌中爆仓。桥水基金创始人、联席首席投资官达利欧公布了旗下各支基金今年以来的回报表现。他还提及,也像过去一样,桥水保持了流动性,以便能够基于市场条件变化调整投资组合。“虽然这次我们遭受了一些损失,但损失仍在有可能恢复过来的可接受范围内。我们仍保有流动性,有能力调整头寸让客户获得流动性(资金),而不是限制客户赎回。”今年截至3月16日,旗下两大旗舰基金纯粹阿尔法基金和全天候基金,目标波动率分别为12%和18%的两个纯粹阿尔法基金分别下跌了约14%、21%。目标波动率分别为10%和12%的两个全天候基金分别下跌了约12%、14%。(财新)[2020/3/18]

加密技术本身的法律风险有限,主要是帮信罪等,可能会成为为虎作伥的工具,请加密技术科技类公司注意不要成为其他犯罪的帮助犯。

动态 | 巴西央行允许BTG Pactual创始人收回控股权:巴西央行周三表示,已授权投资银行BTG Pactual创始人Andre Esteves收回其在该银行的控股权。Esteves在2016年因腐败调查被捕后,BTG Pactual曾暂停了其职务。Esteves随后在腐败案中被判无罪,并要求央行恢复其在该投资银行的职位。央行在一份声明中表示,要收回Esteves在该行控股合作公司G7 Holding中的关键股份,仍需得到其他国家监管机构的批准。注:BTG Pactual关注区块链等领域。近日,BTG Pactual加入交易后分布式账本(PTDL)组织委员会。7月,BTG Pactual和迪拜著名资管公司Dalma Capital宣布,计划利用Tezos区块链进行STO,包括正在进行的REITBZ STO;预计代币发行额超10亿美元。(路透社)[2019/12/19]

具体而言,基于区块链等加密技术而研发使用的数字货币,在我国有四种法律结果。

声音 | 美国CFTC主席:以太坊是一种商品 预计将来会允许以太坊衍生品在美国市场交易:今年7月刚刚接任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主席的Heath Tarbert表示,ETH是一种商品,因此属于CFTC的管辖范围。他还预计,CFTC会将在不久的将来允许ETH衍生品在美国市场交易。他表示,“我们对比特币非常清楚:比特币是一种商品。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说过任何有关以太坊的事情。” “作为CFTC主席,我认为以太坊是一种商品。” 至于其他加密货币,Tarbert承认,许多代币的地位“在市场上模糊不清”,但他表示,最终“类似的数字资产应该得到类似的对待”。Tarbert补充说,像BCH,BTG和ETC等“分叉”资产是通过原始底层区块链分叉产生的,应该像对待原始资产一样,“假设分叉不会影响Howey测试因素,也不会造成证券定义的其他问题。”换句话说,CFTC对每一种代币的分类取决于这种代币是如何被制造出来的。(雅虎财经)[2019/10/10]

第一种是官方研发,目前在各大银行试用的数字法币ERMB, 有国家强制力背书,属于法币,任何人不得拒绝接受法币(正式推出之后,境内人员和商铺必须接受)。

法国:允许区块链平台交易未挂牌上市证券:为增强其金融创新形象、吸引更多外资,法国政府大刀阔斧进行改革,近日宣布允许银行和金融科技公司搭建区块链平台,无需经历中间代理商和托管银行,用户即可直接交易未上市证券。法国财政部长布鲁诺路·勒·梅尔表示区块链可以让金融机构开拓出新的证券交易方式,使之更快、更便宜、更透明以及更安全。[2017/12/11]

第二种是BTC比特币,2013年给了明确的法律定性。恰逢《民法典》出台,第127条明确保护中国人的虚拟财产。通过立法者杨立新老师的论文,我们可以得知,对于虚拟财产是当做物权进行保护的,而BTC就是一种虚拟商品(属于财产)。通过大前提小前提得出结论,由此可知,BTC是一种中国人可以持有的虚拟财产。

第三种,联盟链中的通证,在央企国企民企都有尝试,供应链金融方面的应用较为成熟,法律认为这些代币就是一种集团内部的权利凭证,合规程度较高。

第四种是ICO的虚拟币,基本态度是取缔,94公告的严厉程度,至今让飒姐难以忘怀,当天下午五点,整个币圈风声鹤唳,然后就是连续三四个月的国际大迁徙,飒姐几位老友也辗转到日本、新加坡、澳洲、加拿大等国。

飒姐团队总结了美国、新加坡、德国、日本的监管方案,对于区块链等加密技术本身,国际社会的态度基本都看好,有些国家的官员甚至表示区块链技术是未来世界的基石。

目前,也有国家开始尝试数字法币,鉴于其法币地位,合法性自不待言。需要了解讨论的是,对于发币之外的数字代币,其他国家的监管方案如何?

世界其他国家并没有将比特币与以太币等代币进行法律上的区分对待。而是采取对于数字代币统一分类监管的办法,基本上采取了“三分法”:

一是支付型代币,BTC即是此类,用于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支付手段;

二是证券型代币,有金融属性,使用证券、金融衍生品相关法律进行规制;

三是功能型代币,仅应用于发行者自身的网络体系,具有相对封闭性,授权用户使用通过区块链技术使用产品或服务的权利。

对于不同类型的数字币,使用的法律也不尽相同。我们考察发现,三种类型的代币之间,随着时间和环境的变化,会发生转化,转化后的代币按照其所属类型进行监管。

在学术类文章中,飒姐会讨论对地方各类通知意见的违宪审查必要性,但公号里还是尊重平台要求,不涉及相关话题。

从杨立新老师的文章看,中国人持有虚拟财产的权利是物权,属于最高的民事权利,不可被恣意剥夺。同时,从现实意义上讲,数字代币的特性是公钥和私钥齐备,倘若私钥一直掌握在持有人手中,理论上讲,没有一个超级后台可以拿走一个人的比特币(黑客除外)。即便是文字意义上禁止持有数字代币,实际上数字代币100%所有权都在持有人手上,很难真正禁掉。

纵观我国货币发展史,民间铸币的情况长期存在,南宋衙门甚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学者认为客观上造成了藏富于民的效果。

另外,我们要了解取缔代币的根源是其具有“非法公开融资”的金融属性,彼时P2P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等引发了个人财产权和国家金融秩序的双重危害,让各方心有余悸。BTC实质上更像支付工具,虽然自身价格震荡,但各大交易所有其公允价格,也有大批持有者支撑价格;但其他代币发轫较晚,一出生就带有证券融资功能,这就要进行严厉监管,有的国家选择豪威测试筛选出来严管,有的国家采取取缔办法。

最后,BTC的环保问题确实值得研究,为了保护环境对于比特币挖矿行为进行处置,回应了碳中和下的社会需求。但是,飒姐个人观点是这不影响中国人持有比特币本身,一种新兴的虚拟财产之物权不会轻易被宣告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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