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币:打击区块链虚拟数字货币领域犯罪之浅见_数字货币交易违法构成犯罪吗怎么处理

区块链技术本身我认为是一项能推动社会发展,改变人们生活观念,非常有发展应用前景的一项技术。但自从区块链技术被一些人应用到虚拟数字货币上,就被一些不明真相的人误认为区块链就是虚拟数字货币,虚拟数字货币就是区块链,使高大上的一个概念沦为子的代名词。?

在我国,目前涉及区块链虚拟数字货币方面的违法犯罪层出不穷,手段花样变化莫测,大有愈演愈烈之势。本人曾参与了虚拟货币英雄链案件的侦办,这在全国当时是率先立案侦办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案件,先后得到新华社和人民日报的报道。同时也积累了一些经验,现就如何打击这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与大家分享一下自己一些浅显的看法: 首先我认为我们要了解为何我国对虚拟数字货币持不认可的态度的原因: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其次由于虚拟货币应用的是区块链技术,区块链的本质是具有去中心化,分布式记账,以及记录不可篡改的特点,受到一些“暗市场”人的追棒,从而被用于、非法融资、、贩卖和军火、甚至行贿受贿等犯罪活动。

金色财经挖矿数据播报:BTC今日全网算力上涨0.91%:金色财经报道,据蜘蛛矿池数据显示:

BTC全网算力161.617EH/s,挖矿难度21.87T,目前区块高度675862,理论收益0.00000626/T/天。

ETH全网算力451.779TH/s,挖矿难度5743.98T,目前区块高度12092367,理论收益0.00625123/100MH/天。

BSV全网算力0.564EH/s,挖矿难度0.08T,目前区块高度679635,理论收益0.00159528/T/天。

BCH全网算力1.320EH/s,挖矿难度0.19,目前区块高度679934,理论收益0.00068172/T/天。[2021/3/23 19:09:36]

由于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和匿名不易追踪等特点,所以容易脱离国家金融和税务等部门的监管,造成难以追查,从而使一些违法犯罪分子逃避打击处理,造成国家资金和税收的流失。 在侦办英雄链案件过程中,也加深了我对虚拟货币从业圈的认识:这是一个投机者满天飞,子横行、群魔乱舞、手段花样层出不穷,无所不用其极之地。绝大部分币圈的项目方、庄家在割了韭菜后无一例外逃往或移居国外,其行为也极易涉嫌非法集资、金融和、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票劵等违法犯罪活动。?

金色微访谈 | 对话FDEX的创始人何志:谁是继DeFi之后最好的押宝机会?:2020年7月24日20:00,FDEX的创始人何志将做客金色微访谈,阐述他为何押注去中心化交易的原因。

何志,FDEX的创始人,拥有8年的技术研发经验。从2013年开始创业,开发出九幽 Windows 开发者服务平台,曾是微软全球最大的开发者服务平台;2014年所在团队入选微软全球战略合作伙伴。2015年,由前Cisco全球副总裁领队,成功开发Fogpod企业智能云路由;2015年开始关注区块链技术,致力于打造全球顶尖区块链项目。[2020/7/24]

2017年9月4日,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俗称“九四公告”,是国家打响从严打击治理虚拟货币市场的第一。其时许多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纷纷撤离中国,开始了一个由乱到治的过程,在虚拟货币领域具有分水岭的作用。正是这样一个容易滋生违法犯罪之地,许多公民误入币圈财产被后,一度报案无门。一些机关认为虚拟货币在我国不被认可,加上无法核价,当然无法立案了。而不予立案的依据就是“九四公告”中第三条规定:“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其实以上观点我认为是一些机关对国家七部门发布“九四公告”的一种误解甚至是曲解。

FinCEN政策专家:降低境外转账信息的收集门槛是为了打击非法小额加密付款:金色财经报道,周一在V20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峰会上,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网络和新兴技术政策专家Carole House表示,犯罪分子正在使用较小数量的加密货币进行跨境付款,因此FinCEN建议降低“转移规则”(Travel Rule)门槛。此前消息,美联储和FinCEN提议修改银行必须收集和存储的资金转帐信息的门槛,将把在美国境外开始或结束的资金转移门槛从3000美元降低到250美元。[2020/11/17 21:00:39]

原因如下:首先我国是对发行代币(ICO)的行为和涉嫌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是要严厉打击的。“九四公告”的发布一方面是为了震慑和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另一方面是为了提醒一些公民和投资者不要参与,谨防上当受。其目的也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既然“九四公告”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但为什么有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到侵害时,一些机关却对报案者以“九四公告”中规定虚拟货币无法核价而不予立案呢?那岂不是跟“九四公告”出台的初衷是相违背的?如果“九四公告”的出台反而成为不能立案的依据,那犯罪分子岂不是越来越猖狂?岂不是不能打击制止违法犯罪,反而会助长违法犯罪的发生吗??

外媒:《纽约时报》利用区块链打击虚假新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6月18日消息,《纽约时报》认为区块链技术可以作为打击假新闻和虚假信息的解决方案。2019年7月,《纽约时报》推出了基于区块链的打击虚假信息的系统。经过一年的研发,该系统在使用区块链应对错误信息方面取得进步,但在首次运行中,远没有达到理想目标。《纽约时报》项目团队承认,他们距离推出一款面向全球的功能齐全的产品还有很长的路要走。(coingeek)[2020/6/18]

那么当公民的虚拟财产受到侵害时,虚拟货币能不能定价核价呢?我个人认为是可以定价核价的,理由依据如下:首先我认为中国的法律并未明文禁止公民个人不能买卖虚拟货币。在我国,虚拟货币被认为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李波4月18日在博鳌亚洲论坛2021年年会数字支付与数字货币分论坛上指出,比特币和稳定币是加密资产。加密资产是投资的选项,它本身不是货币,而是另类投资品。加密资产将来可能发挥的主要作用是作为一种投资工具或是替代性投资。李波说,很多国家包括中国也正在研究,对这样的一种投资工具,应该匹配怎样的监管环境。在研究明白需要怎样的监管规则之前,会继续保持现在的举措和做法。李波认为,将来任何稳定币如果希望成为一个得到广泛使用的支付工具,必须要接受严格监管,就像银行或准银行金融机构一样受到严格监管。李波的讲话被认为是在接受国家严格监管的前提下逐渐认可加密资产的一种信号。虚拟货币无论被看成是一种虚拟商品、加密资产还是另类投资品,它有市场,被认可,那么它一定是有价格的。至少在认可它的人群当中是有价格的,我们暂且不去讨论这个“价”是价格还是价值的事。既然有价格,就是财产的一种。当公民持有的虚拟商品、加密资产受到侵害,理所当然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那么新的问题来了,虚拟商品、加密资产的价格如何认定呢?由于虚拟货币行情波动很大,上涨不封顶,下跌无底限,加上毕竟是新鲜事物,即使是物价部门对此类核价也不知所措。

政策 | 河北省厅:重点打击打着“虚拟货币”等幌子的网络案件:2月28日,河北省厅召开视频会,部署推进全省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专项行动和“猎狐2019”专项行动。会议强调,要重点打击没有金融业务经营资质、借助互联网实施的非法集资案件,互联网金融领域非法集资案件,打着“私募基金”幌子的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各类交易场所的非法经营、非法发行证券、合同、非法集资案件,打着“一带一路”、“消费返利”、“电子商务”、“金融互助”、“虚拟货币”、“爱心慈善”、“养老扶贫”、“军民融合”幌子的网络案件。[2019/3/1]

我曾经查阅了全国一些案例,在“九四公告”之前,广东某地直接采取的方式是由当地物价部门价格事务所核价。 我总结了当前全国各地一些机关在办理涉及虚拟货币案件的一些做法,我认为有三种方法值得参考和推广:

第一种是参考在国际上有一定知名度的虚拟数字交易所行情榜单,里面有各种虚拟货币每天的行情价格记录,以当时发生交易转币时间点的行情来计算价格;

第二种方法就是由第三方机构根据行业行规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出具价格报告鉴定书来认定价格,如当时震惊全国币圈第一大案英雄链案采取的就是这种方式;

第三种方法也是最直接了当的做法,由物价部门的价格事务所出具价格鉴定书,如全国最大虚拟货币PULSTOKEN案。?

总之,我认为,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新鲜事物,它被一些人广泛认知和信任,就证明了它强大的生命力。它能够存在即有道理,它被认可即有市场,它有市场即有价格。我们不能一概抹杀,而应该将它纳入国家有效监管之下朝着正确方向引导和发展。?

就在我写这篇文章的2021年5月19日这一天,是币圈血雨腥风的日子,所有虚拟货币全面大幅下跌,“5.19”将会载入币圈史册。其成因既有国际大环境的背景,也有国家三部门的公告因素,但公告更多是提醒成分居多。今后国家在如何出台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虚拟货币市场的管理方面,我相信国家正在布局和加以宏观调控,这或许也为数字人民币的出台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何去何从?我们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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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CT:市场震荡 以太坊矿工涨薪_区块链

动荡的5月结束了,比特币(BTC)和以太坊(ETH)均未收回距离高点的跌幅。当比特币的中国矿工们还在焦虑中等待监管出清矿场的政策时,用显卡挖矿的以太坊矿工迎来了「涨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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