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联盟分析-税务筹划 | 国际税收合作及情报交换_区块链通俗易懂的例子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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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正向国际一体化的方向发展。无论是美国推动的FATCA政府间协定,还是OECD倡导的《对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以及OECD与G20峰会倡议的BEPS,都显示了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正走向国际税收舞台的聚光灯下。

中国国际税收合作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已经与许多国家初步建立起税收征管合作的网络,对发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是指税收协定、情报交换协议或征管互助协议缔约方主管当局,为实施协定、协议以及协定、协议所含税种相应的国内法律法规,而相互交换所需信息的行为。它是缔约方应当承担的一项国际义务,也是有关国家之间开展税收征管合作的主要方式。

其主要目的有两个:一个通过核实某些事实以便正确执行税收协定;二是协助税收协定缔约方实施其国内税法。情报交换可以一定程度上消除纳税人跨国经营的无国界性和税收管理的有国界性之间的矛盾,有效地打击了滥用税收协定的国际偷、逃、税行为,因此它是国与国税务当局之间合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我国情报交换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进行。我国税务机关收集、调查或核查处理税收情报,适用《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

情报交换的类型包括专项情报交换、自动情报交换、自发情报交换以及同期税务检查、授权代表访问和行业范围情报交换等。

交换范围

国家范围:与我国正式签订含有情报交换条款的税收协定并生效执行的国家

税种范围:具有所得性质的税种

人的范围:税收协定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居民

地域范围:缔约国双方有效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区域

保密期限

30年

税收情报事项涉及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20年

税收情报事项涉及偷税、税或其他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缔约国主管当局对税收情报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10年

诉讼证据

我国从缔约国主管当局获取的税收情报可以作为税收执法行为的依据,并可以在诉讼程序中出示

税收情报在诉讼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时,税务机关应根据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向法庭申请不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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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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