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单位或个人名下银行卡情况?_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一个最基本的常识就是银行卡账户信息属于企业或个人隐私,其他单位和个人是无法查询他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由于银行存款涉及隐私和财产权不可侵犯,因此,不论是个人存款还是单位,未经法律授权是不能查询他人名下的银行存款。

但是,部分有权机关经过法律授权,是可以依法查询他人名下的银行卡信息及存款情况。

一、原则上单位或个人无权查询其他单位或个人名下银行存款

《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条规定:

“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除了查询单位存款可以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其他情形都只能由法律规定。

二、哪些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单位或个人名下银行存款

查询是指有权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银行告知被查询对象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1-6、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规定:“人民检察院、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四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反恐怖主义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关调查恐怖活动嫌疑,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情况复杂的,可以经上一级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一个月。”

7、人民法院

(1)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2)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并制作清单,附卷备查;对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的实物,应当根据清单核查后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登记并写明编号、种类、面值、张数、金额等。”

8、海关

《海关法》第六条规定:“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五)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海关稽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9、税务机关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10、审计机关

《审计法》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11、监察机关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12、证券监管管理机关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的保证金账户和银行账户。”

13、反行政主管部门

《反法》第二十五条:“调查中需要进一步核查的,经国务院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第二十六条:“经调查仍不能排除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经国务院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14、财政部门

《会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可以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配合。”

15、纪律检查机关

《中国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七)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16、持有法院调查令的律师

目前,各地法院陆续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律师持有法院出具的调查令可以前往金融机构调取储户存款信息。但在实务过程中,个别银行会拒绝配合提供储户信息。

17、特别情况下个人查询他人银行存款

(1)查询已故亲属银行存款

《司法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经公证机构审查确认身份的继承人,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存款查询函》查询作为被继承人的存款人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已故存款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办理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业务,应当向存款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2)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查询单位情况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三、查询应当履行严格程序

无论是哪个部门,对银行存款采取查询、冻结、划扣等措施时都需要履行严格的程序,由有权机关的执法人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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