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银行发布声明,以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维护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风险为由,禁止用户将该行账户用于比特币、莱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交易活动,否则将采取终止交易、注销账户等措施。这一消息在币圈内引起波澜——银行是否有权作出该等声明、能否代表监管态度、虚拟货币是否得到了否定性的法律定性、对币圈会造成何等影响等问题接二连三被提出,本文旨在对此作出分析,供各位读者参考。
首先需要明确,商业银行系具有特殊金融牌照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四大行,国有资产参股不会改变其作为商事主体的本质属性。银行出具的文件或声明不属于广义的法律,更不能与我国官方态度直接等同。
证券日报:元宇宙定义尚无定论,拥抱仍需理性:11月8日消息,证券日报于今日发文《元宇宙:定义尚无定论 拥抱仍需理性》,其中提到科技巨头争相布局元宇宙以及专家对元宇宙的看法。
其中,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区块链专委会轮值主席于佳宁表示,当前元宇宙相关的数字技术尚未成熟,有些应用尝试也可能会失败,相关的公司或项目都还处于早期阶段,其投资的风险性不可不察。不过,于佳宁坚称,未来十年将是元宇宙发展的黄金十年,转型窗口期已经悄然开启。资本的争相入局,势必会加速国内元宇宙的建设和普及,进而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实现更深层次的融合,为实体企业开辟全新的发展空间。通联数据资深行业研究专家汪敏表示,元宇宙未来发展方向是与相关产业快速进步息息相关,包括5G/6G网络、云计算、边缘计算等,还广泛包括计算机视觉、深度学习等AI产业、电子游戏产业、交互硬件、区块链产业等,全球元宇宙市场规模未来或可达万亿美元级别,空间巨大。[2021/11/8 21:33:02]
早在2014年起,就有银行已发布过类似的声明,截至当下,已有十余家否定用户将银行账户用于虚拟货币交易活动的行为。
OKEx徐坤:DeFi流动性挖矿逐渐趋于理性:OKEx首席战略官徐坤刚刚在微博表示,DeFi流动性挖矿逐渐趋于理性,一方面,大部分池子的收益率都回落到100%以内;另一方面,整体锁仓量的增速放缓,7、8月都较上月翻倍,但本月内目前增幅只有10%。未来基础的挖矿模式收益率会继续收窄,聚合器作为价值发现的工具,会受到更多重视。此外,NFT作为非标准化金融合约,与DeFi联动,可能会带来很多新的玩法。[2020/9/18]
如果说近日的声明能够代表官方态度,那么这个态度在各银行公告前多部委于2013年联合出台并施行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第二条便有显现:“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声音 | 梓岑:基于EOS开发是DApp团队的理性选择,直接面向用户的是应用层而非底层框架:针对NEL创始人刘永新在朋友圈对EOS的质疑,HelloPool梓岑发微博称: 1. EOS不是按持币量分配资源,而是资源使用者按需抵押Token获取资源,同时再引入REX提高资源流动性。 2. 账户系统恰恰是降低普通用户门槛的手段,相比一串随机字符组成的账户地址,自定义的有意义的账户名对用户更友好。 3. 增加EOS用户进入门槛的不是账号体系,而是ram/net/cpu这套资源体系给新手用户带来的极大困扰。 4. 用户门槛的问题实际上都在由、也应该由DApp开发团队搞定。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基于EOS开发是DApp团队的理性选择,直接面向用户的是应用层而非底层框架。[2019/9/1]
飒姐团队认为,从效力上看,近日某银行的声明只是效仿在前发声明的多家银行的公告,为避免监管机关追责,对“比特币相关的业务”进行些许扩张解释,并不存在新的官方态度或倾向。
人大教授杨东:“从我做起”塑造理性投资氛围”:据证券时报,人民大学国发院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撰文称当前,投资者教育和保护仍需要加强,尤其是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新技术引导下的金融科技发展迅猛,投资者保护形势仍然严峻。投资者保护甚至是区块链等技术应用于金融业态后的头等大事。区块链技术等新技术应用于金融业的风险集中体现为初创企业投资固有风险、信息不对称和金融消费者保护不足导致的信用风险、监管政策不明确带来的不确定性,以及新科技运用导致的技术风险。如何防范上述金融风险,成为金融科技功能之实现、金融市场安全之维护、信用交易之规范有序以及金融系统性风险防范的根本。对于新技术应用于金融业态,既要加强普通投资者的教育,也要加强专业投资者的教育。[2018/3/21]
某银行的声明中明确,发现用户将银行账户用于比特币、莱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的,将采取暂停账户交易、注销账户等措施。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条第一款与第二款的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飒姐团队认为,商事主体有权选择自己的合作对象,但应当承担违反约定所须担负的民事责任,除非有法律法规进行限制。
因此,银行可否禁止虚拟货币交易的关键便是,《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能否涵盖禁止用户购买并持有比特币的意思。
如结合体系解释与立法目的,飒姐团队认为,既然通知将比特币认定为虚拟商品,允许公民购买与持有比特币正是通知的应有之义,银行不应一刀切得禁止其账户用于购买虚拟货币。
但如做文义理解,用户通过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购买比特币,金融机构对此知晓或应当知晓但不予监管的,确有提供比特币相关业务的嫌疑。
为避免承担责任,宁错杀不放过的惯性思路致使各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选择后一种解释,我们对此持保留态度。
声明所称限制账户从事虚拟货币交易的原因有三:保护公民财产、维护人民币法币地位与反。但购买虚拟货币,特别是购买定性为虚拟商品的比特币,并不会直接侵害公民财产或破坏人民币的法币地位。
飒姐团队认为,限制虚拟货币交易的主要原因应该是反的需要——由于虚拟货币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与匿名性,某些犯罪行为人会利用数字货币作为的工具。
在公民参与虚拟货币与法币的交易过程中,由于交易所的法币交易多为点对点的交易模式,公民出售数字货币所取得的法币可能是犯罪行为人原本持有的赃款,却无法追溯源头。
更进一步说,如该名公民明知犯罪行为人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却仍参与其中的,可能会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罪,或第三百一十二条所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目前虚拟货币的定性并无定论,根据各虚拟货币交易价值、使用价值的不同,存在货币、数据、财物、商品等各种说法。根据其定性的不同,在应用上受到的法律评价会千差万别。但是,结合通知的规定与实务的判决倾向,飒姐团队抽离出可以相对明确的两个合法行为,供了解:
其一,公民持有主流的虚拟货币与持有虚拟商品无异,如比特币、ETH,并不违法。
其二,偶发的主流虚拟货币OTC交易系公民购买虚拟商品的行为,并不违法。
至于币币交易、Defi等类金融业务,根据定性不同,结论不一,未来飒姐团队将结合最新的实务与学界观点展开论述。
解决虚拟货币的带来问题,应当依靠监管体系的搭建,而非忽略一个确实存在的产业,甚至作出一刀切的否定性评价。
以反为例,自然人购买或出让数字货币多在数字货币的交易所上进行,买卖双方均为自然人,如标的较小,以银行为主体核查涉数字货币的法币交易将十分困难。如将交易所纳入监管体系,根据其KYC的记录将地址与交易主体关联并及时向有权机关报备,相较于当下的态度无疑对了解事实、收集证据更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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