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案例评析:币圈OTC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_ROCKET

币圈的朋友肯定会疑惑,虚拟货币OTC交易为何会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扯上关系?团队小伙伴梳理了相关的裁判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详细为大家解析了二者之间的关系,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

机关在办理董某被案中,发现其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家中被的120万元中的5万元,于2020年5月8日进入郑某帆办理的中国邮政储蓄卡内,后被控制该卡的被告人柳某福以购买泰达币、ATM机取现等方式进行转移。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慢雾:远程命令执行漏洞CVE-2023-37582在互联网上公开,已出现攻击案例:金色财经报道,据慢雾消息,7.12日Apache RocketMQ发布严重安全提醒,披露远程命令执行漏洞(CVE-2023-37582)目前PoC在互联网上公开,已出现攻击案例。Apache RocketMQ是一款开源的分布式消息和流处理平台,提供高效、可靠、可扩展的低延迟消息和流数据处理能力,广泛用于异步通信、应用解耦、系统集等场景。加密货币行业有大量平台采用此产品用来处理消息服务,注意风险。漏洞描述:当RocketMQ的NameServer组件暴露在外网时,并且缺乏有效的身份认证机制时,攻击者可以利用更新配置功能,以RocketMQ运行的系统用户身份执行命令。[2023/7/14 10:54:22]

2019年1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为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英格兰银行和英国财政部在积极寻求建立CBDC的案例:金色财经报道,英国的一项新倡议正在寻求推进零售央行数字货币(CBDC)的案例,发布了一份绿皮书并准备了一套试点。英格兰银行和英国财政部一直在积极寻求建立中央银行数字货币的案例,被称为Britcoin,因为现金的使用不断减少,私人数字货币对货币主权构成威胁。然而,这个想法受到了很大的阻力,最近的一次是来自上议院的一个贵族委员会,该委员会上个月得出结论,数字英镑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

新项目是一项由支付协会、paywith.glass和其他私营行业利益相关者领导的倡议,并得到了波士顿咨询公司的支持,它希望通过绿皮书来推动对话,随后将进行现实世界的试点,研究设计问题和如何减少风险。该项目正在组建一个私人财团,使用dSterling进行试点,这是一种类似于CBDC的数字结算资产。重点将是测试用例,包括零售支付、跨境交易 Tokenisation-as-a-Service,以及如何为支付机构和电子货币发行商提供服务。(finextra)[2022/2/11 9:44:16]

该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的认定标准,在“明知”认定的表述模式上采用了“具体举例+兜底条款+反驳规则”: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2020年中国涉及USDT关联的犯罪案例达到85件:安全机构派盾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涉及USDT关联的犯罪案例达到85件,在2019年仅有5例。这与USDT更广泛的应用以及中国政府2020年严打加密货币涉及、有关。 ???(吴说区块链)[2021/2/4 18:55:41]

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声音 | 俄亥俄州参议员:加密使用案例少,数量多:据福布斯报道,今日在美国参议院银行、住房和城市事务委员会关于加密货币和区块链的听证会上,美国俄亥俄州参议员Sherrod Brown在表达了对许多家庭将其储蓄投资于加密货币和ICO的担忧。他表示,他希望看到加密技术和区块链为未开设银行的客户带来金融服务,并为消费者带来其他好处,但迄今为止,现实的应用案例很少,的数量很多。据悉,如果民主党人在下个月的选举中重新获得对参议院的控制权,Sherrod Brown将接任银行委员会主席的职位。[2018/10/12]

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机关、检察院入罪的逻辑为:商家卖虚拟货币过程中,收款账户经常被机关冻结,然而,商家仍旧继续办理银行卡用于卖虚拟货币收款,所以,由此推出虚拟货币商家明知他人经常通过卖币来或销赃,仍旧不断地开卡来卖币,具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间接故意。?

但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明知”认定的问题,一定要防止“明知”的认定“扩大化”。OTC商家在数字货币交易的过程中,不能仅凭借之前银行卡被冻结过,已经联系过,就当然地认定为OTC商家“明知”。

首先,OTC商家在交易过程中面对不同的交易对象,无法明知每一个交易对象支付的任意一笔款项是否为赃款,也不具资金审核义务。即使之前已经联系过OTC商家,也只是针对之前对象的其中一笔问题款项,事后OTC商家继续从事OTC交易,对之后的客户支付的款项是否属于赃款并不明知。

其次,OTC属于法律监管空白的领域,对于私权利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OTC交易属于合法行为,单纯的OTC交易行为不应被禁止。《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等文件,虽然否定了“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但并未否定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申请人单纯从事数字货币交易的行为并不违法。

最后,根据行为与行为对象同时存在、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行为人在通知后,才对之前被冻结的此笔交易款项属于赃款存在主观认识,但是对于其后从事的OTC交易对象的款项是否属于赃款并无主观认识的可能性,自然不存在犯罪故意。并且在OTC交易过程中,数字货币商家往往也会审核买家流水、询问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等风控措施,以防收到赃款。

在从事OTC交易过程中,不小心收到赃款,轻则导致收款账户被冻结、重则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如若因涉嫌犯罪导致被拘留或被逮捕的,还是建议尽快委托专业律师处理,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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