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entraland:合伙炒U“搬砖套利”中的刑事风险_区块链运用的技术中不包括哪一项

一、“搬砖套利”的合伙模式

在我们团队办理的一些炒USDT“搬砖套利”的刑事案件中,除了个人OTC商家因为收到赃款被刑事拘留外,也存在合伙炒USDT“搬砖套利”时,因其中一名“合伙人”收到赃款,导致整个合伙团队全部被侦查机关“一窝端”的情况。“合伙制”炒USDT的模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全部合伙人共同出资,拿出人民币资金作为投资本金,然后各自注册交易账户高频买卖USDT赚取利差,并约定利润分配,在交易的过程中,各合伙人之间存在“混同交易”的情况,比如,其中一人单笔交易资金/USDT数量不够,那么其他合伙人会将资金/USDT凑在一起转账给卖家/买家进行交易。

二是、其中一名或两名合伙人只负责提供资金,即“出资合伙人”,不参入交易,而其他合伙人不提供资金,只负责注册交易账户并操作交易,即“交易合伙人”,并约定利润分配或者“基本工资+业绩提成”支付报酬。

在一人收到赃款被刑事侦查,近而发现多人共同参入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很容易怀疑是“团伙犯罪”,并将所有合伙人刑事拘留。在我们团队律师办理的类似案件中,侦查机关多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罪名刑事拘留当事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为例,一人出金收到赃款,即牵涉所有合伙人被连带刑拘,侦查机关如何推定各合伙人涉嫌犯罪的关联性?在客观上,账户进入了赃款,就具备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客观行为要件,即实施了改变赃款性质和来源的行为,也就是客观上具有销赃行为或帮助销赃的行为。因此,侦查机关对涉赃款账户的持卡人进行刑事侦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对没有收到赃款的其他合伙人一并刑拘、连带侦查是否具有合法性?因为没有收到赃款,就不存在掩饰、隐瞒的客观行为。

Floating Point Group聘请前摩根大通高管发展亚太地区业务:金色财经报道,数字资产大宗经纪公司Floating Point Group已聘请 Peter Eliades来监督美国和整个亚太地区的业务发展,他是富国银行电子交易销售的最终负责人。 TradFi 资深人士 Peter Eliades 将寻求通过基础设施支持资产管理公司,以使进入加密货币更容易

Eliades 于 2001 年担任雷曼兄弟公司的副总裁,大约四年后成为贝尔斯登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在加入富国银行之前,他继续为摩根大通工作,担任美洲交易主管,现在希望在加密领域大放异彩。(blockworks)[2022/8/24 12:45:53]

二、如何推定全部合伙人共同涉案?

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为例,一人涉案,全部合伙人均被刑拘,侦查机关推定其他合伙人涉嫌犯罪的法律依据及推理逻辑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法律条文来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首先要具有改变赃款性质和来源的客观行为要件,涉币刑事案件的具体表现就是账户进入了赃款。具备客观行为之后,必须证明当事人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及收益。除有证据直接证明主观“明知”外,司法实务中,常以行为的异常性推定主观上对收到赃款为明知,即“推定明知”。

Upbit母公司CEO:Upbit寻求进一步拓展海外业务:Upbit母公司Dunamu的首席执行官Sirgoo Lee近日表示,Upbit正在寻求将其服务扩展至其他国家。Lee说:“我们正在寻求向海外扩张,也确实在东南亚开设了交易所,而且正在扩展在该地区的交易所业务。”当被问及Upbit是否试图进入NFT和去DeFi领域时,Lee表示正在考虑“各种可能性”,但他没有提供具体细节。(CoinDesk)[2021/5/25 22:42:22]

但是,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推定明知”的行为类型不同的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推定主观明知”的行为类型。鉴于每一种犯罪的客观行为并不相同,主观上对犯罪行为的认识也不相同,也就是不同的犯罪“明知”的对象不相同,那么以某一个罪名的法定推定明知的行为套用或者类推适用于推定另一个罪名的明知是否合法值得商榷。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规定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的“一般情形”和“情节严重”情形及其量刑区间。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链上ChainUP市场合伙人江南:区块链将赋能数字资产产业更多的价值:金色财经现场报道,8月2日,由金色财经主办,阿里云、中科云创、99EX、Asproex、热币、链上ChainUP、金色算力云首席合作的共为·创新者大会在郑州举办。在主题为《创新者对话:区块链“淘金”突围之道》的圆桌环节,链上ChainUP市场合伙人江南表示,区块链技术的爆发正在加速到来,对于涉及到数字资产、征信、数据追溯等方面相关的产业,区块链技术将会赋予更多的价值。链上ChainUP作为全球领先的区块链技术服务提供商,致力于用技术手段,帮助大家降低进入区块链行业的门槛,减少在研发时间、人工和机会成本的投入。[2020/8/2]

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现场 | 安永中国合伙人:2019年将由监管机构牵头推动区块链技术发展:金色财经11月13日现场报道,亚洲区块链风险投资公司Sora Ventures举办的区块链峰会Sora Summit13日在澳门举办,安永中国合伙人Darwin Tang 在峰会上表示,2019年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将由监管机构牵头推动,不断促进区块链的发展,这种发展模式也可以解决区块链技术发展中的隐私、安全和合规问题。另一方面,区块链技术本身的发展会迎合其他新技术,比如物联网,尤其明年到后年5G技术的推广,包括区块链技术本身需要先天适合的场景、点对点的交易,所以区块链与5G结合、物联网结合会有很多应用的个案出现。

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本资讯不作为投资理财建议。[2018/11/13]

第三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唯猎资本合伙人王新光:坚决拒绝参与过度炒作的ICO项目:近日,唯猎资本合伙人王新光在清华五道口演讲中表示,“在对区块链这一热门领域的投资中,我坚决拒绝参与过度炒作的ICO项目,而选择投资于区块链的底层技术项目,包括数据层、网络层和共识层。因为我相信这些项目的技术虽然目前看起来还比较超前,但一旦成熟落地并与具体的场景应用结合(如智能合约),将可以极大提高行业的生产效率,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持久发展。”[2018/4/26]

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的“一般情节”的量刑区间在三年以下,第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量刑区间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一些涉币刑事案件,之所以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刑拘追责,是因为办案机关认为,收到赃款的行为,符合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四项和第三条第四、五项的规定,即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的追究。在合伙制模式下,一人收到赃款,连带刑拘其他合伙人的原因在于,合伙人之间存在“混同交易”,因为各个“交易合伙人”之间存在资金或者USDT的共同混合交易,各合伙人的交易行为具有了混合性、牵连性,这就导致一旦其中一个人收到赃款,侦查机关很容易怀疑大家是在一起实施销赃行为,属于“共同犯罪”,推定收款人为明知,其他人也应当承担责任。

辩护律师认为,在认定是否存在“混同交易”时,除了依据当事人讯问笔录所做的供述外,更应当注重审查,各个合伙人交易账户、电子钱包以及银行卡之间,是否存在虚拟货币、人民币的往来以及是否有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印证口供所陈述的事实为真实,而不能仅仅依据供述,就认定各个合伙人之前存在“共同交易”,近而推定大家属于“共同犯罪”。

三、类似案件如何量刑?

、?高维松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湘0621刑初356号

1、基本案情

?自2021年6月7日至17?日,高维松使用自己名下尾号7819中国工商银行卡、尾号5162中国建设银行卡、尾号6245招商银行卡以及微信、支付宝收取网络违法犯罪资金,后又通过扫码的方式转出,帮助李某1转移资金人民币222418元。后因银行卡频繁转移资金被冻结,被告人高维松继续通过将微信、支付宝收取的非法资金在AOFEX平台向“币商”支付购买USDT虚拟货币,然后将虚拟货币转入其他账户的方式转移网络违法犯罪资金618685.82元,共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841103.82元。李某1按照银行卡“跑分”流水金额的1%、虚拟货币“跑分”流水金额的0.5%向高维松支付了好处费约5300元。

?2.裁判理由及结果:

被告人高维松明知是网络犯罪资金仍使用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工具帮助他人支付结算并转移,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维松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高维松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周文强、尹凤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湘0111刑初1441号

1、基本案情

??2021年4月以来,被告人周文强明知上线“马克”转入其账户内的资金可能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的方式帮助上线转移资金,双方约定按流水金额一定比例支付报酬。2021年5月初,被告人周文强联系被告人尹凤山共同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的方式帮助上线转移资金,被告人周文强则支付被告人尹凤山流水金额的1%作为报酬。被告人尹凤山又联系郭正光提供银行卡加入,被告人尹凤山则支付郭正光流水金额的9‰作为报酬。经查,2021年6月6日至28日,被告人周文强提供的3张银行卡帮助上线流转资金人民币309万元。2021年5月21日至6月17日,被告人尹凤山提供4张银行卡帮助上线流转资金人民币119万余元。2021年5月31日至6月10日,被害人刘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被他人以网络投资的名义共计人民币187.6万元。其中,2021年6月3日被钱款中的人民币5万元转入被告人尹凤山提供的工商银行尾号7321账户内,后被告人尹凤山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的方式帮助上线予以转移

?2.裁判理由及结果:

?被告人周文强、尹凤山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2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2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文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尹凤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写在最后

我们认为对于此类涉及人数较多的刑事案件,办案机关除了依据供述外,应当更加注重审查各个交易账户、电子钱包以及银行卡之间,虚拟货币、人民币的往来以及是否有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印证口供的真实性,而不能仅仅依据供述,就认定各合伙人之前存在“共同交易”,近而认定属于“共同犯罪”,否则不仅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仅凭供述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规定,而且因为涉及人数较多,一旦作出错误的案件定性,将造成更大的不利影响,会损害司法裁判的权威性。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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